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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         ★★★ 【字体:
新中国民族工作十讲
作者:xeu er(z…    文章来源:zgw    点击数:8907    更新时间:2007-9-9    

第一讲 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研究、部署民族工作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我国56个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我国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从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坚持把民族问题作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坚持把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在各个历史时期适时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保证了解决民族问题在正确的道路上胜利前进,民族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引导各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确认56个民族成分,实现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空前的民族大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密切了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纵观历史,横看世界,当代中国民族理论研究得好,民族政策制定得好,民族关系处理得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也是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的巨大成功。

  一、开辟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新中国成立前夕,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一方面,少数民族主要聚居的西北、西南和中南一部分地区,还有相当多的地方没有解放。即使是那些已经解放的地区,人民政权也大都没有及时建立起来,社会秩序还不够稳定。有的地方虽已建立了政权也还很不巩固,少数民族对新兴的人民政权普遍抱有疑虑。另一方面,由于历史上统治阶级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各民族之间,主要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存在着很深的隔阂,民族对立在一些地区甚至十分严重。同时,多种落后的经济社会制度并存于民族地区,不仅与我国即将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适应,也严重地束缚了少数民族自身的进步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党在当时的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确立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这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完成的。

  1949年6月,在我们党的倡议和领导下,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讨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问题。筹备会分为六个筹备小组,其中五个小组都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共有代表、候补代表和特邀人士662名,其中少数民族33名。会议期间,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单独邀请少数民族代表座谈,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共同意志,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及其基本政策,作出了重大决策。这就是:按照中国国情建立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确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共同纲领》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纲领》第六章,专门就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作了4条原则规定: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51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务少数民族,均有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290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共同纲领》深刻总结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实施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把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并已在解放区付诸实施的民族政策,明确规定为新中国的基本国策。特别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各民族的共同心愿。《共同纲领》得到了全体与会者的一致赞成,少数民族代表更是无比的欢欣和鼓舞。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席代表乌兰夫在大会发言中说:“《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内部各民族的地位和民族关系,是建立在各民族完全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使新中国“真正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乌兰夫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1949年9月21日。)少数民族首席代表刘格平在大会发言中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的历史从此完全进入到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时期,我们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真正平等地和与会的其他代表先生们共同商讨建设新中国的大政方针,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和愉悦。”他说:“已经明确地规定在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是我们各少数民族人民几百年来流血奋斗所争取的目标,今天终究实现了,我们是百分之百地同意和拥护它,眼看着我们各个少数民族和整个中国人民的光明幸福前途,我们有说不出的愉快和兴奋!”(刘格平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1949年9月21日。)他们的发言,道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表达了少数民族对新中国民族政策的拥戴之情。

  第一届政协根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其中少数民族4人。会议闭幕的第二天,即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同志发布公告,正式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各族人民永远结束了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的痛苦历史,迎来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繁荣发展的新时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和通过的《共同纲领》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其中关于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成为后来制定和修订宪法有关民族方面内容的基本依据,构建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政策的基本框架。根据《共同纲领》的有关精神,结合当时的形势任务,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具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主要有四项:

  一是创建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1949年10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是政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第一批成立的单位之一。1951年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除明确中央民委主管全国的民族事务外,还责成所属各部门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3月,政务院建立民族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务院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29人组成,每两周举行一次会议,专门讨论、协调并处理民族事务方面的重大问题。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规定了各地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必须向上级和中央请示报告的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辅助机构。此外,1949年10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事务组,后发展成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作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专门辅助机构。

  二是疏通民族关系。打破历史造成的民族隔阂,调解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纠纷,加强与少数民族的联系,是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重点。通过派出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访问,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争取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有效地疏通和改善了民族关系,增进了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增强了各民族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

  三是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通过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得以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一员的地位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千百年来当家作主的夙愿。

  四是改革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执行“稳、宽、长”的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创造了根本的政治条件。

  总之,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中国民族的实际出发,开辟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很多亲身经历这一时期的民族工作者,由衷地称这是民族工作的黄金时期。

  二、实现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和重心转移

  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族工作迎来了又一个新的春天。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这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会议目的是加强边防建设,巩固祖国边防,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保障。由于我国边疆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巩固祖国边防,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做好民族工作。因此,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新的历史时期的民族工作。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在代表中央所作的报告中,针对“文化大革命”对民族工作的冲击和破坏,重申了一系列已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民族、宗教、统战政策,着重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

  第一,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边疆民族地区情况复杂,贯彻执行党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都必须同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很好地结合起来。

  第二,必须坚持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观点。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时期。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民族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第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在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国家的统一和国内务民族的团结,是加速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基本保证。

  第四,必须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加速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经验证明,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要靠当地各族人民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同时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扶持、重点照顾的政策,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这是国家在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任务。

  同年7月,中央批转了乌兰夫同志的报告。中央要求,全党全军必须十分重视民族工作,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结合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个报告,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第一个重申党的民族政策的文件,第一个进行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的文件,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重新回到了正确的轨道上来。

  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之后,党和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民族工作,其中的四项工作对当时及今后一个时期具有全局和战略的重大影响:

  一是进行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1980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指出:“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是我们党在民族问题理论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民族工作根本指导思想实现了拨乱反正。

  二是实现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了机构恢复后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提出要及时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明确党的民族工作的总的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1981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接见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负责人时说:“搞民族工作,要首先建立生产的观点,经济的观点,要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放在第一位。”(《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168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986年10月,国家民委召开全国民委主任(扩大)会议,着重研究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会后,与中央统战部一起向中央和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报告。

  三是加强对民族地区的分类指导。1980年3月,中央书记处成立不久,就召开了西藏工作座谈会。此后又相继召开云南、新疆、内蒙古、青海和海南岛等六次民族工作座谈会。通过这些会议,解除了人们在民族问题上长期以来受到的“左”的思想的束缚,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族地区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明确了支持各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四是领导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1981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各族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人民日报》,1998年2月19日。)1982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作出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依据。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固定下来,实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政策化、法律化的三位一体。

  在党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大力扶持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出勃勃生机与活力。

  三、全面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每当面临重大历史关头,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时候,我们党总是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从全局和战略上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引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向前发展。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召开了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

  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1992年1月召开。当时的背景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苏东剧变为标志,出现了全球范围的民族主义浪潮。学者们称为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它有两个特点非常突出:一是民族意识很强,宗教意识很强,分裂和独立意识很强;二是否定马克思主义,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共产党领导。在国外大气候和国内小气候的共同影响下,我国部分民族地区也一度出现了不稳定。这使得我国的民族关系面临严峻的考验。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决定召开专门会议,从全局和战略上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并把会议名称确定为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正确应对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影响,特别是战胜苏东剧变对我国民族关系的严峻考验,进一步加强各民族大团结,动员各族人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携手奋斗,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在中国,没有稳定,什么事情都干不成。

  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1999年9月召开。当时主要有两个背景。一是恰逢新中国成立50周年。为充分体现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展现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合起来,在国庆节期间召开。参加会议的全体代表,都参加了国庆50周年的庆祝活动。二是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民族因素,西部地区80%以上的面积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80%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在西部地区;二是贫困因素,我国大部分成片的贫困地区集中在西部地区;三是边境因素,我国2.2万公里陆地边界线的大部分在西部地区,135个边境县(市、旗、区)的绝大部分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也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这次会议上,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五项主要任务。联系到今天我国区域发展的基本格局(东部率先,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可以看出,这次会议同样产生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在2005年5月召开。这是新世纪新阶段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组成后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议重点研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会议明确提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与前两次相比,这次会议除了总书记、总理发表重要讲话之外,还有三个特点非常引人注目。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历史性的突破。二是国务院颁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历史性的突破。三是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2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发展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此外,还即将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这些规划,以前都没有搞过,也是历史性的突破。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牢牢把握和充分体现了八项重要原则。一是把握一个指导思想,即把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民族工作。二是把握一个主题,即把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抓住了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三是把握一项重大方针,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四是把握一个宏伟目标,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这一目标,重点和难点在民族地区。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五是把握一项战略任务,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六是把握一项根本要求,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七是把握一个重大社会关系,即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通过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提供重要保证。八是把握一项重要工作方法,即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会议主要文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政治局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作了研究,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

  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来,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上不断进行探索、创新和发展,其中五个方面深具全局和战略的重大意义:

  一是实现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我们党科学把握时代特征,坚持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从5个方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8个方面概括了我们党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2001年,中央工作会议进一步从10个方面概括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2005年,我们党结合实践的发展,从12个方面对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作了新的总结和概括。这12条基本理论和政策,涵盖了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归结起来,比较集中和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和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这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成为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最新成果。这12条基本理论和政策,凝聚了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经验和智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贡献。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就是在民族工作中真正坚持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二是明确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提出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集中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必须毫不动摇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国家的支持下,我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全部纳入了西部大开发的范围。中发[2005]10号文件,从12个方面明确提出了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

  三是突出地抓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强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战略任务,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提出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1993年6月、2000年6月和2005年11月,三次召开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出了全面部署。

  四是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强调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发展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五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进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奋发图强,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二讲 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和建设,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产生新的理论成果,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在这一艰辛探索、长期奋斗和伟大实践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取得了四次历史性的突破,实现了四次巨大的飞跃,形成了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民族理论政策的科学体系,指导我们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一、明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地位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民族问题。1922年7月,党的二大提出了第一个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案。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1940年4月和7月,中央书记处先后批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这些重要文献中,我们党初步阐述了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我们党把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同争取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结合起来,带领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和牺牲,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面对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工作错综复杂的形势和繁重艰巨的任务,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处理民族问题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正确地回答了民族工作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一次巨大飞跃。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列宁指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列宁全集》,第十九卷,100页,人民出版社,1985。)1931年11月,我们党明确提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71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第三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并对实现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在后来历次修宪中都坚持了下来。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就必须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今天还存在,历史上反动统治压迫的后果也还存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65页,人民出版社,1984。)所以,“我们要把历史上的痕迹消除掉,要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消除掉。”(《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67页,人民出版社,1984。)民族平等,成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立场,成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基石。一部党的民族工作史,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我们党实现、维护和发展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历史。

  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又一根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帝国主义过去敢于欺负中国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各民族不团结。”(给西北各族人民抗美援朝代表会议的复电》,《人民日报》,1951年12月14日。)因此,“只有经过全阶级全民族的大团结,才能战胜敌人,完成民族和民主革命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278页,人民出版社,199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04页,人民出版社,1999。)并且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针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状,毛泽东同志突出强调:“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27页,人民出版社,1999。)同时又指出,两种民族主义“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从而明确了两种民族主义的性质。此外,他还强调党是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达到全阶级和全民族的团结”(《毛泽东选集》,第一卷,278页,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同志十分突出地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必须共同遵守的一条普遍原则。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论及言论行为的是非标准时,第一条就是“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分裂人民”。周恩来同志讲:在各民族相处中,“汉族一定要自觉,遇事应多责备自己,要严于责己,宽于待人。这样少数民族也就会跟着汉族的样子做,各个民族就会真正自愿地合起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38页,人民出版社,1984。)他还说,汉族对少数民族要讲“还债”,讲“赔不是”,并指出:“讲还债有利于民族团结,这是符合马列主义真理的。”(《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40页,人民出版社,1984。)这些观点,深刻地阐明了我们党关于民族团结的基本主张。1954年宪法及以后修订的宪法都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民族团结,成为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我们党在夺取政权后必须面对并作出抉择的重大问题。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把我国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了下来。《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3年9月,周恩来总理签发中央民委起草的《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总结》,对加快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54年宪法总纲第三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第二章第五节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题,用五条的篇幅加以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确立和实施,为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也为构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33页,人民出版社,1986。),“那种以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毛泽东文集》,第五卷,154页,人民出版社,1977。)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我们不能设想,只有汉族地区工业高度发展,让西藏长期落后下去,让维吾尔自治区长期落后下去,让内蒙牧区长期落后下去,这样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79页,人民出版社,1984。)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关心和帮助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

  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在中国的运用与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在这一理论的正确指导下,我国各民族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了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历史新纪元。

  二、明确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形成了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二次飞跃。这次飞跃的重要标志是,彻底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1963年,毛泽东同志在支持美国黑人斗争时曾提出:“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这个论断,是针对美国广大黑人同美国垄断集团之间的矛盾而讲的,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内涵。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路线的影响下,这一论断被歪曲为“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并作为普遍原理指导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工作,给民族关系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和灾难。在新的历史时期,不彻底否定这一错误理论,民族工作就不能冲破“左”的思想的禁锢,党的民族理论的生机就会窒息。

  1979年4月,中央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全面重申党的民族政策,揭开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序幕。同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这一论断,为加快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提供了理论基础。1980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同年7月,《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评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段问题”》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对这一错误理论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强调“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绝不能混为一谈。”(《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人民日报》,1980年7月15日。)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些阐述,澄清了长期混淆的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界限,把人们的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理论上彻底推翻了笼罩在民族工作上的“左”的错误思想。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鲜明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39页,人民出版社,1982。)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宪法,明确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在此基础上,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把团结与进步有机地统一和密切地联系起来,推动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民族工作的重心相应地转移到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使生产发展起来,人民富裕起来,只有这件事办好了,才能巩固民族团结”(《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述专题摘编》(新编本),410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方能不能发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47页,人民出版社,1994。)1979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指出:“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云南民族工作汇报纪要》,提出党的民族工作的总的方针是,“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此基础上,报告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并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部署和安排。实现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对于凝聚和团结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和关心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39页,人民出版社,1994。)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同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各族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人民日报》,1998年2月19日。)在中央的关心下,1957年后被迫停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82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在总结三十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势,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人了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阶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迈开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步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三、深刻揭示民族问题的科学内涵,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当代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民族问题凸显为全球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并与我境内外分裂势力相勾联,企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打开缺口。同时,国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使我国民族工作面临许多崭新的课题。所有这些,迫切需要我们党从理论上作出回答。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进一步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三次飞跃。

  199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把民族自身的发展引入民族问题的内涵,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民族理论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项重大贡献。这个论断,为民族工作战线的思想解放,为正确观察和研究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为科学制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加强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人民日报》,1992年1月6日。)1993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1994年9月,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再次指出:“经济发展是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O一O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把“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作为今后十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重要指导方针,并提出“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内地的发展”。1999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西安主持召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正式提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六部分集中论述了“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提出“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明确指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着眼点和出发点。”(《把党的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把西部地区建设得更加秀美》,《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5月23日。)西部大开发,成为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的重大举措。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突出体现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明确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

  民族团结,是国家发展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198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又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一表述,科学概括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现状,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深刻总结古今中外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指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1999年9月,江泽民同志深刻总结新中国50年的民族工作,指出:我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保持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2000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族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鲜明提出:“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他还多次强调,要把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强化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发扬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携手奋斗。

  根据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江泽民同志比较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关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他指出:“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关于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他结合历史和现实、政治和经济、国内和国际等因素,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关于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1999年9月,他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更为重要。全党同志都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并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索沃事件后,江泽民同志又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民族问题具有的国际性。他指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比起过去来,具有更大的进攻性、侵略性、扩张性和冒险性。我们一定要注意研究当今世界的民族和宗教问题,同时要做好我们自己的民族和宗教工作。江泽民同志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与维护国家的主权与统一、巩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恰当、有机地结合和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地提出,处理好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在国际上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这些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深刻把握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贡献。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族地区实现了大发展,民族之间增进了大团结,民族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了新篇章。

  四、明确提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新世纪新阶段,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对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站在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站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继承和发扬我们党重视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现了党的民族理论的第四次飞跃。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民族工作的旗帜,民族工作的方向,民族工作的灵魂。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会上,鲜明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需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2004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再次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全面、系统、深刻地阐明了“两个共同”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关系。“两个共同”的基本点,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提出过并坚持付诸实践,但是把“两个共同”融会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作为民族工作的时代主题,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不断发展创新的成果。明确提出“两个共同”的主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时代意义。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抓住了“两个共同”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的大事。”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他还明确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明确提出以人为本,贯彻“五个统筹”,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2004年10月,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明确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他又进一步指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将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坚定决心。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的第一个决定,加快发展是文件的重点内容。同时,国务院还颁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突出规定了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此外,国家在编制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还第一次编制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三个专项规划。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迎来了又一历史性的重大机遇。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臣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这是历史的启示,也是现实的结论。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对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强调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必须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胡锦涛同志还第一次全面阐述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强调“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职责”。为此,胡锦涛同志要求,“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强调:“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明确提出,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和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方向。

  做好民族工作,关键是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我们党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要求。10月,胡锦涛同志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他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不断提高驾驭和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要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十二个方面,总结概括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这十二条,归结起来,比较集中和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和民族问题,以及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这个当代中国民族工作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成为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最新成果。这十二条,涵盖了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既相互联系而又融会贯通,形成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政策体系。这是我们党长期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凝聚了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智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也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贡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面、系统、深刻地阐明我们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实现了党在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是党的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我们党在长期奋斗和艰苦探索中取得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未来的征途中,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风险,我们都要坚定不移地以这一理论为行动指南。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不断发展的事业,我们在前进中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课题,还要应对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和挑战,因此还要继续进行新的实践和新的探索。我们要把我们党的民族理论,作为我们深化理论探索的崭新起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全面开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第三讲 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新中国成立之初,多种落后的经济社会制度并存于民族地区。这种状况,不仅与我国即将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适应,也严重地束缚了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在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废除民族压迫制度的同时,党和政府着力帮助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了最根本最重要的政治条件。

  一、社会改革前民族地区的社会状况

  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约有3560大体处于四种经济社会形态:(一)大约有3000万人口的地区,社会结构和汉族地区相同或基本相同。主要是回、壮、维吾尔、满、朝鲜、布依、白、土家等民族以及蒙古、苗等民族的大部分。其中,2000万(包括散居的600多万)人口的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1000万人口的地区,则刚刚摆脱封建领主制,处于地主经济不发达的阶段。(二)大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保留着封建农奴制度。主要是藏、傣、哈尼等民族,分布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肃和云南的迪庆、西双版纳、德宏地区。(三)大约有100万人口的地区保留着奴隶制,主要是分布在川滇交界的大小凉山的彝族(其他彝族地区已进入封建社会)。(四)大约有70万人口的地区处在原始公社制度的末期,主要是滇西山区的独龙、怒、傈僳、景颇、佤、布朗,内蒙古东部的鄂伦春、鄂温克,以及海南岛五指山地区的部分黎族。(这是20世纪50年代的说法。后来有学者研究指出,当时对少数民族社会形态的认识有拔高的现象。主要是认为,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和刚踏进封建社会的民族,他们之间的差别相当大,都划在了一起,就导致了与汉族发展水平相同和相近的少数民族人数增多。参见《新中国民族工作四十年》,5页,民族出版社,1989。)

  同这些发展很不平衡的经济社会制度相适应,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非常复杂。内蒙古地区存在着由世袭封建王公统治的盟旗制度。西藏地区存在着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专政制度。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存在着以黑彝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支制度,各个互不隶属又各有固定统治区域的黑彝家支,实际上起着奴隶制政权的作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新疆和青海等一些民族地区,存在着千百户制度(藏族)、土司制度(傣族、彝族、土族等)、头人制度(藏族、哈萨克族)、山官制度(景颇族)、伯克制度(维吾尔族)等等。在这些制度的当权者中,有不少是历代封建王朝封授的世袭爵位,享有诸多特权,实行对本民族和其他民族人民的剥削压迫。

  二、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基本方针

  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民主改革,目的是要废除阶级剥削压迫制度,解放社会生产力,为少数民族的发展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创造条件。第二步是社会主义改造,目的是要在民主改革之后,进一步通过互助合作、和平赎买等方式,对分散的个体农(牧)业、手工业及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逐步引导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党和政府对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方针有两条,一是势在必行,二是慎重稳进。这是因为:

  第一,当时民族地区存在的各种落后的经济社会制度,严重地束缚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缓慢的社会根源。不进行改革,少数民族就不可能真正享受平等权利,不可能实现发展进步,更谈不上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因此,废除民族内部阶级剥削,改革社会制度,是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周恩来同志明确指出:“我国各民族都要过渡到社会主义,少数民族地区都要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我们应该遵照宪法办事。”(《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27页,人民出版社,1984。)

  第二,民族地区又有许多特殊性,特别是在一些刚刚解放的民族地区,情况更为复杂,社会改革必须十分慎重。1950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毛泽东文集》,第六卷,75页,人民出版社,1999。)同年10月,周恩来同志在欢迎各民族代表大会上强调指出:“对于各民族的内部改革,则按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在欢迎各民族代表宴会上的致词》,《人民日报》,1950年9月30日。)慎重稳进,在具体实践中,就是“稳、宽、长”。即相对于汉族地区,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步子要更稳一些,政策要更宽一些,时间可以放得更长一些。

  三、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

  基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党和政府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根据各民族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步骤和具体政策。

  (一)在与汉族地区社会发展基本相同的少数民族农业区,采取了和汉族地区土地改革大体相同的办法,发动群众,划分阶级,将地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没收后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但在具体过程中,又从实际出发采取了有别于一般汉族地区的特殊政策措施。比如,在内蒙古西部地区,考虑到蒙古族地主土地多,汉族地主土地少,蒙、汉分别分配土地不能满足农民需要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蒙、汉族农民统一分配土地,但蒙古族农民按平均多得一份的办法。这样,既解决了蒙、汉农民的土地问题,又加强了民族之间的团结。

  (二)对处于封建农奴制的地区,采取和平协商的方法。即通过和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反复协商,说报他们放弃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同时教育劳动人民对上层作某些必要的让步。在土地改革中,不进行面对面诉苦斗争,一般不动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在上层人士放弃对劳动人民剥削后,国家采取适当办法,保证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不致降低。比如,在西双版纳傣族地区,主要是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没收其土地,但不没收他们的粮食、农具、房屋和其他财产;废除领主的封建特权,但没有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实践证明,和平协商方式是成功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通过和平改革,人民满意,土司、贵族也满意。(《毛泽东文集》,第七卷,7页,人民出版社,1999。)

  (三)对处在奴隶制的凉山彝族地区,实行更温和的和平改革办法。主要是废除奴隶主的特权,分配他们多余的土地,征购他们多余的耕畜、农具、粮食和房屋,一般不算老账,不挖浮财,不退押金。具体过程中,视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凡是已参加工作的,仍坚持团结教育的方针,照常任职;对一部分生活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在政治上仍然享有选举权;对守法和赞成改革的,宽大对待,并保护其过关;对那些顽强抵抗民主改革和参加武装叛乱的主要分子,则予以坚决打击。

  (四)对保留着原始公社残余的民族地区,采取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的办法。在这些地区,不搞没收分配土地和生产资料,不搞斗争,而是通过建立生产文化站(一种具有基层政权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综合管理机构)的形式,逐步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团结教育上层人士,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引导群众建立互助合作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五)对少数民族牧区,实行“三不两利”政策。由于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加上畜牧业生产主要是依靠牲畜的自然繁殖,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容易遭受人为的破坏。针对这一特点,牧区的民主改革,主要是推行了内蒙古“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经验,即对牧主不进行激烈的斗争,不没收、不分配他们的牲畜,不划分阶级,只废除牧主、头人对自然资源和牧场的封建特权,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对牧主经济,不像对待封建制度那样予以废除,而是允许这种雇佣劳动的经营方式存在,但要改变牧主剥削牧工的不合理的工资制度,既使牧工得到适当的工资,也使牧主有利可图,从而提高牧主和牧工的生产积极性。

  (六)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随着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存在于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在伊斯兰教方面,全国3万多座清真寺,绝大多数都占有数目不等的土地,土地改革时一般没有触动。在藏传佛教方面,民主改革前,内蒙古有1300多座庙,拥有很大的庙仓财产,占有大量的土地和牲畜,进行无偿劳役剥削,享有许多特权。在云南迪庆,寺庙既是政教合一的统治中心,又是最大的高利贷主,甚至凭封建特权设法庭、监狱。在四川藏族地区,平均每4户农民就有1户欠寺庙的债,每年要服三四十天的无偿劳役。群众反映说,他们在1956年的民主改革中“只翻了半个身”,迫切要求改革宗教的封建特权。根据这种情况,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要求废除一切宗教的封建特权,废除喇嘛庙和清真寺的生臣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按照这个指示,各地开始陆续废除了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这项改革大体上于1960年完成。

  四、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民族地区开展了对农牧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民主改革后,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基本上是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个体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一方面在发展生产上表现了极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程度不同地存在缺乏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困难,在发展生产、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方面,也受到个体经济的种种限制,从而萌发了走互助合作道路的愿望。针对这种情况,党和政府积极引导和组织少数民族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1955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决定采取三个步骤:一是组织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在不改变个体经济所有制的条件下开展生产互助。二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和推广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一般实行土地人股、统一经营,收益按土地和劳动力比例分配。三是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试办和推广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土地、耕畜、大农具折价入社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多样,有单一民族组成的,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组成的;有单纯经营农业的,也有农牧业结合的。在处理土地和生产资料入社的过程中,充分照顾了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特点。比如,在贵州、广西,对布依、苗、侗等民族的“姑娘田”(少数民族习俗,指女儿婚前,父母分给一块田地,用来种植麻或蓝靛,置备嫁妆,俗称“姑娘田”。)就予以保留,没有入社。到1957年,除西藏以外,民族地区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坚持“千条万条,发展牲畜第一条”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符合牧区实际的政策。1953年6月,中央民委第三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从5个方面总结了经验教训,肯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在牧区所贯彻“人畜两旺”等5项发展牧区畜牧业经济的方针和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等11项发展畜业经济的政策及保护培育草原等6项具体措施,并今后工作提出了意见。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院188次政务会议批准了这一文件。1956年7月,共中央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明确指示: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切实注意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这个中心环节,工作步骤和方法必须建立在十分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同时,充分肯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提出的“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口号是恰当的。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个体牧民经济,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把分散、游牧的经营方式逐步改造成为合作化的社会主义畜牧业经济。二是有计划地对牧主经济采取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赎买政策,主要以公私合营牧场的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畜牧业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如同对农业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样,是从组织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开始,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逐步实行了牧业合作化。对牧主经济采取和平改造的方针,就是在政治上继续团结他们,在经济上采用赎买政策,在生活上保证不降低原生活水平,在工作上给予适当安排。对大中牧主,一般举办公私合营牧场或加入国营农场;对较小的牧主,采取有条件的参加生产合作社。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牧主参加合营牧场的具体办法也有所不同。在内蒙古,对牧主参加合营牧场的牲畜给付定息,年利率掌握在2%~3%。在新疆,将牧主的牲畜折股入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定息。到1958年底,除西藏外,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三)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成立前,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和其他一些民族地区,城乡手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多者占99%,少者占70%以上,在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低息贷款、供应原料、包销产品、革新技术、加工订货等扶助政策,民族地区手工业有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期,在坚持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下,通过手工业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和供销生产小组等多种形式把手昔组织起来,经过典型示范、分批发展、不断整固,前进的步伐比较稳妥。1955年夏季以后,在大形势的影响下,改造步伐迈得过快,取得了明绩,但也出现了一些偏差。

  (四)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成立民族地区私营工业数量少、规模小、设备简陋、落后,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工商业。新疆私营工共只有390多家,绝大多数是手工业工场和小作有些民族地区也存在着官僚资本,进行垄断经营。国成立后,这些官僚资本被没收归全民所有,其小私营工商业则得到保护和发展。民族地区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全国一样,是通过由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采取和平改造和赎买政策实现的。1956年,在全国各大城市掀起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影响下,民族地区的城镇同时进行了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广西,全部实行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在宁夏、新疆、内蒙古,私营工商业全部或大部分实行了公私合营,其余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对政治上有代表性的私营工商业者还作了适当安排,如担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少数私方人员还在地方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五、西藏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旧西藏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的农奴制社会,这是西藏民族贫穷落后的总根源。西藏必须进行民主改革,但究竟怎么改,则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重大问题。1956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对西藏民主改革的指示》,明确指出:“西藏的民主改革,必须是和平改革。”为此,中央要求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同各方面的领导人员协商好,取得他们的真正同意,而不是勉强的同意;二是把上层安排好,特别是对代表人物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要作出妥善安排。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按照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十七条协议,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但是何时实行,要待西藏大多数人民群众和领袖人物认为可行的时候,才能作出决定,不能性急。现在已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不进行改革。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是否进行改革,要到那时看情况才能决定。”(《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27页,人民出版社,1999。)

  但是,当时西藏上层反动集团无视中央的教育、期望和广大农奴的强烈要求,采取各种手段反对改革,妄图阻挡历史车轮的前进。1958年,他们在昌都、山南等地策动武装叛乱,甚至公开提出“西藏独立”、“反对改革”。1959年3月,又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在西藏发动了全面的武装叛乱。鉴于西藏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央适时提出,结合平叛斗争,进行民主改革。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地区暂时缓改;充分发动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叛乱和最反动的封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农奴制度,完成民主改革。一场解放百万农奴的民主改革在西藏全面展开。

  在西藏农村的民主改革中,对封建农奴主占有的生产资料采取分步骤解决的办法。首先,对叛乱领主及其代理人的土地实行“谁种谁收”。接着,进行“三反”(反叛乱、反乌拉差役、反奴役),对未叛领主及其代理人实行“双减”(减租、减息)。1959年9月,制定和通过了《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宣布废除封建领主占有制。凡是参加叛乱的农奴主,耕地、房屋、耕畜、粮食和农具一律没收分给农民。对没有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由政府作价赎买后分给农民。西藏地方政府的耕地全部分给农民,其债务、乌拉和差役一律废除。

  西藏牧区的民主改革,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点,其基本任务是:平息叛乱,安定人心,建设人民政权,保护发展牲畜,逐步改善牧民生活。改革分两个步骤:首先,对叛乱领主的牲畜实行“谁放牧归谁所有”;其次,在“三反”的基础上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由于实行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西藏牧区民主改革进行得比较顺利,保护了牲畜和畜牧业的发展。

  西藏寺庙的民主改革,是在平叛过程中进行的。西藏寺庙占有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牲畜,还占有大量农奴牧奴。他们利用宗教的名义进行剥削,劳役地租占去了农奴全年四分之三以上的劳动时间,实物地租一般占收获量的50%以上,甚至高达70%~80%。在民主改革中,根据“政治统一,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在各大寺庙开展了反叛乱、反封建特权、反剥削为内容的“三反”运动,实行了废除寺庙各种特权等“十项废除”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等“十项保护和不干涉”政策,并制定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

  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后,中央根据西藏的实际和特点,稳步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1961年4月,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明确指出:五年内在西藏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连试点也不搞),更不搞人民公社,集中力量把民主改革搞彻底。(《西藏的民主改革》,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今后西藏工作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根据这一指示,1961年2月,中共西藏工委制定了《关于农村中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即农村26条);1962年9月,中央又批复了西藏工委上报的《关于牧区当前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即牧区30条)。通过这一系列政策,社员所有制和牧主所有制。到1964年,全区建立2万多个农业互助组,入组农民占农业人口的90%左右,同时在牧区建立了几千个牧业互助组。同改革前的1958年相比,1965年粮食增长了88%,牲畜增长了54%,农牧民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到1975完成了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76年,又完成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民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彻底废除了阶级剥削制度,废除了封建特权,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得到了翻身解放,真正成为新社会的主人。解放了的农奴、奴隶以及其他贫苦农牧民,从此有了自己的土地、牲畜和其他财产,有了自己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事实证明,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伟大事业。

第四讲 进行民族识别,确认56个民族成分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我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各民族的族称是什么,对于这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历朝历代都始终没有搞听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制定和实施民族政功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组织力量对民族成分疾称进行辨别。这项工作,就是民族识别。经过努力,科学地理清了我国民族大家庭的基本构成,确认了56个民族成分。民族识别的顺利进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依据,打下了基础。

  一、民族识别前的基本情况

  1953年,新中国开展了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各登记下来的民族名称,多达400余种。其中最多的是云南,有260多种;其次是贵州,有80多种。

  当时之所以出现这种族别众多的复杂情况,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无数次的民族迁徙与融合,各民族之间既相对聚居又交错杂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使民族名称和民族成分纷繁多样。二是由于在各民族之间和同一民族的内部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同的发展状况又往往和民族的不同自称和他称交织在一起,使民族族称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三是由于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族歧视压迫制度,使许多少数民族不敢公开承认自己的民族成分。国民党政府把少数民族看做是“国族”的宗支,不承认各少数民族对中国历史的贡献和应有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原来不敢公开自己民族成分的许多少数民族纷纷向当地政府上报自己的民族族称,要求承认为新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这400多个名称中,有的是同一民族的不同自称或他称,有的是一个民族内部不同分支的名称,有的是以居住地区的地名为族称,有的是不同的汉语译音,等等。这些,都需要一一甄别。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识别就被首先提上了民族工作的日程。主要任务有三:一是通过识别,认定某一民族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二是识别该族体是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某一少数民族的一部分;三是确定这一族体的民族成分与族称。

  二、民族识别的主要原则

  民族识别,是一个涉及民族平等的重大现实问题。我国的民族识别,是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民族的实际情况,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愿,逐一进行的。

  斯大林在1913年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民族定义。他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全集》,第二卷,294页,人民出版社,1953。)斯大林同时还提出了两个附加条件:第一,民族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历史范畴”,在资本主义以前是不可能有民族的;第二,民族的四个要素“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苏联根据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将其境内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弱小的人们共同体称为“部族”,将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共同体称为“民族”。

  我国的民族识别,既坚持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理论指导,又没有生搬硬套这个定义,而是从我国民族的实际出发。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发展很不平衡。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基本上都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其中大多数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阶段,有的还保留着较为完整的奴隶制或农奴制,有的甚至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浓厚残余。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民族才逐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照搬斯大林的定义,将一部分族体称为民族,而将另一部分族体称为部族,这不仅不符合我国民族的客观实际,而且在政治上有悖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利于民族团结。

  1953年,中共中央在讨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时,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了民族识别的总原则。他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27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根据这一指示,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没有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共同体加以区分,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统统都称为民族,一律平等。这一科学决策,既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充分体现了理论创新的勇气。

  在这个总原则的指导下,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两个具体原则开展民族识别:

  一是依据民族特征。民族特征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任何一个人们共同体,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征。我国民族识别工作,从我国民族的实际出发,灵活运用了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四个特征。在我国,有些人们共同体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分化或融合的现象,构成民族特征方面,呈现出不平衡性。在民族的诸特征中,显得比较突出的,有时是这个特征,有时是那个特征,有时又是另一个特征。因此,在民族识别过程中,不能孤立地看民族的每个具体特征,而应历史地把民族诸特征,包括分布地域、族称、历史渊源、语言、经济生活、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以及心理素质等,作为一个整体来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考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谨慎地确定一个人们共同体的族属和族称。

  以土家族识别为例。在历史上,生活在湘、鄂、川、黔四省交界的土家与苗、汉在外界社会看来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土家自称“毕兹卡”,而称苗族为“伯卡”,称汉族为“帕卡”。1949年,湖南永顺专区的田以苗族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少数民族国庆观礼团,但她认为自己是土家族,并提供大量而详实的原生态的土家文化实物。她提出的土家识别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注意。之后,中央组织专家学者就此问题展开调查。1953年9月,潘光旦教授撰写《湘西北的土家与古代巴人》一文,认为“土家不是瑶、苗、汉,而是历史悠悠的单一民族”。1956年5、6月间,中央又派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1957年1月3日,中央统战部发出文件,正式确定土家为单一民族。

  二是尊重民族意愿。民族意愿,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族意识,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族体究竟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究竟是一个单一的少数民族还是某个少数民族的一部分的主观愿望的表现,也是对人们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反映。当然,这种意愿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建立在具备有一定的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基础上的,是民族特征的一种总的反映。因此,在民族识别中,应当尊重民族意愿,坚持“名从主人”的原则。

  本着这个原则,新中国将过去强加于俄罗斯人并带有侮蔑性的称呼“归化族”改为俄罗斯族;将“卡佤族”改为佤族,将“僮族”改为壮族,将“崩龙族”改为德昂族,将“毛难族”改为毛南族。此外,海南岛的苗族,从语言、文化生活、风俗习惯诸特征看与瑶族相近,追溯其历史渊源,乃是400年前明代从广西十万大山迁来的瑶族。但在识别时,大部分群众刚领袖人物没有更改民族名称的要求,也不愿改成瑶族。根据这一情况,坚持名从主人,正式把他们确认为苗族。

  民族识别在新中国民族工作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些少数民族正是通过民族识别,了解并打心底拥护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一位瑶族干部就曾形象地说:旧中国,我们瑶族被称作“猺”,是“动物”;解放了,我们被称作“傜”,变成了“人”;民族识别后,我们被称作“瑶”,变成了“玉”。从“动物”到“人”再到“宝”,真正体现了新旧社会少数民族地位的不同。

  三、民族识别的主要历程

  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规模之大、历时之久、识别民族之多、调查范围之广、识别依据之科学,都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这项工作从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正式确认中国有56个民族,前后历时30多年。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中国成立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这个时期民族识别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调查研究,并确定一批民族成分。1952年到1953年,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广泛地对自报的民族进行实地调查。1953年,中央民委派出畲民识别调查小组分赴浙江、福建等省调查研究畲民识别问题。同年,在中央民委的领导下,由中央民族学院派出了达斡尔族别调查组分赴黑龙江、内蒙古达斡尔地区进行民族识别调查。1953年初,中共中南局和中南行政委员会委派中南民族学院的专家、学者到土家人聚居的湘西龙山、永顺、古丈、泸溪等县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同年9月,中央民委又组织一个包括中央民族学院专家、学者在内的土家识别调查组,深入调查了永顺、龙山、保靖等县土家人的语言、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情况。与此同时,在贵州开展了对“穿青人”民族成分的识别调查研究。

  经过这一阶段的民族调查识别,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夕,从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自报的400多个民族名称中,除已经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黎、高山等民族外,经过识别和归并,又确认了壮、布衣、侗、白、哈萨克、哈尼、傣、傈僳、佤、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民族,共计38个少数民族。

  1954年到1964年为第二阶段。在基本掌握各族体的族源、历史、现状与语言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民族识别,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中南的一些省份,尤其是云南省。

  1954年,中央民委派出云南民族识别调查组。云南是个多民族的省份,有260多个不同民族名称亟需进行识别,其中少数属于识别其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而大量的则是属于确定其是否为单一民族或者是其他少数民族的一部分(支系)。比如,云南文山州曾有一部分自称“蔗园”的族体,要求确认为单一少数民族。经识别调查,认定这部分人不是少数民族,而是从其他地区迁入的汉族。在云南的民族识别中,主要是对彝族和壮族支系进行识别和归并。彝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支系最多的民族,仅在云南就有数十个支系。经调查识别,将自称为“蒙化”、“土家”、“水彝”、“阿车”等20多个族体,都确定为彝族支系。云南文山地夏有“侬人”、“天保”、“黑衣”等族称,经识别并征求本民族意见,将其归并入壮族。这样,云南260多个不同族称,经识别归并为22个民族。此外,中央还先后派出了其他的民族识别调查组。1955年,中央派出贵州民族识别调查组,对80多个自报民族名称进行识别。1956年,中央派出土家识别调查组。

  经过这一阶段的调查识别,从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前自报的183个不同称谓的民族名称中,新确定了16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现改为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现改为毛南)、珞巴等民族。另将74个不同民族名称归并到54个少数民族中。还有几十个在识别中自动撤销原登记的民族名称。至此,对已填报的族体的识别大体上得以基本解决,有待继续识别的已为数不多。

  1964年到80年代末为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分进行恢复、更改,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1979年,国家民委向四川、西藏、云南、贵州、广东等省、自治区发出《关于抓紧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通知》,指出目前尚待识别的少数民族为数不多,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事务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尽快解决民族识别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在这一阶段,除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外,主要是对贵州和湖南等地的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识别、归并。贵州省自1982年起全面开展了民族识别调查,对需要识别的23个自称为少数民族的族体,经民族识别调查,首先认定为汉族的有2个,分别归并于9个少数民族的有13个,其余8个经过多次的反复调查研究,有的归并于白族,有的归并于毛南族,有的则待于进一步识别。其中,对60多万“穿青人”的识别,仍然维持原来族属识别的意见,认定为汉族。在湖南西南部,一部分人自称为“哇乡人”、“本地人”、“梧州瑶人”,由于长期与少数民族居住在一起,其中的一些特征发生了变化,要求承认为少数民族。经识别调查,确认他们不是少数民族,而是汉族的一部分。在此期间,广西识别了涉及20个县市、50多个乡镇的壮、瑶、苗、彝等10个少数民族,共10万人。1985年对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图瓦人”进行识别,认定为蒙古族的一部分。对云南的“苦聪人”、“摩梭人”重新提出作为单一民族问题,经重新识别调查,仍维持原来的意见,“苦聪人”划入拉祜族,“摩梭人”仍归入纳西族。

  在这一阶段,民族识别的大量工作是关于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国要求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数达500万之多。其中主要是,居住在辽宁省和河北省承德地区的满族,湖南、湖北、贵州、四川边界地区的土家族,湖南、贵州两省的苗族和侗族,以及贵州、云南两省的其他少数民族。为了做好民族成分的填报工作,保障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成员正确表达本人民族成分的自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81年11月联合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提出:“凡属少数民族,无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何种成分的,都应予以恢匡复。”据此,从1982年开始,全国陆续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有260多万人。如湖南省,从1982年至1985年,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就有72.4万人。

  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已基本完成。1986年6月,国家民委在全面总结我国民族识别工作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1989年11月,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了《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已正式确认了56个民族,其中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为9120多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04%。至此,就全国来说,大量繁重的民族识别任务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的问题也已基本解决。当然,民族识别工作还有少量的遗留问题。这些遗留问题虽然涉及的人数不多,但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慎重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

  四、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大调查

  我国的民族识别是在大量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在五六十年代,除多次进行民族识别调查外,还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和少数民族语言大调查。

  在社会改革前,我国各少数民族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生活的原生态特征十分鲜明。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逐步展开,各少数民族的面貌很快发生了变化。为抢救这些即将消失的活的社会历史资料,毛泽东同志指示,迅速地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开展大调查。1956年,遵照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对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领导、国家民委协助下,先后从中央和有关省、自治区抽调民族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业人员和部分民族工作者共200多人,组成内蒙古、西藏、新疆等8个调查组,对蒙古、藏、维吾尔等20多个少数民族进行普遍调查。1958年以后,这项工作由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具体负责。为加快调查速度,扩大调查范围,新设了甘肃、青海、宁夏等8个调查组,同年8月,抽调有关单位的研究人员和干部,分赴16个省、区进行调查。调查组的人员最多时达千人以上。未派调查组的省、自治区,则委托电民族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提供所需资料。至1964年,历时八年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在此期间,为帮助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还从1956年开始,利用两年多的时间,由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委组织700多人,组成7个调查队,分赴16个省、区开展少数民族语言的普查工作,获得了40多个民族语言的相关资料。

  经过这次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大调查,基本上摸清了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包括民族来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状况、社会政治结构、语言文字、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写出调查资料340多种,计2900多万字;整理档案资料和文献摘录100多种,计1500多万字;拍摄关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生活的科学纪录影片16部103本,同时还拍摄了大量图片资料,搜集了大量历史文物。在这次大调查的基础上,当时还组织编写出少数民族的《简史》、《简志》和《简史简志合编》初稿57本。1978年,为使五六十年代民族大调查的资料能够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民委在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决定编写出版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即《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这项工作先后有中央和地方的民族研究人员和民族工作者3000多人参加,历时10年,到1987年基本完成,共编写出版图书398本,9000多万字。这些成果,为民族识别、民族研究以及其他各项民族工作积累了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2005年,国家民委启动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修订再版工作,预计2008年全部完成。

  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梳理了错综复杂的民族源流和现状,科学地鉴别了我国现实的民族成分,基本上认定了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进行民族工作的确凿对象,从而为党和国家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坚实基础。我国的民族识别,不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为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学科发展积累了宝贵财富,在我国民族工作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

第五讲 坚定不移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进行了不懈探索。新中国成立前夕,根据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我们党决定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此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又进一步从理论、政策、制度、法律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

  一、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基本国策

  对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我们党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反复比较的过程。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由于对我国的历史和现状,特别是对我国各民族的情况缺乏了解,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思路,较多地受到共产国际特别是苏俄模式的影响。1922年7月,党的二大宣言照搬当时共产国际的民族纲领,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8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此后一直到七大,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包括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自治,但基本主张是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建立多民族的“联邦共和国”。1929年1月,毛泽东和朱德同志署名发布的《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提出:“满蒙回藏,章程自定”(《毛泽东文集》,第一卷,53页,人民出版社,199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我们党“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6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这是把自治与联邦并提。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较全面地阐述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他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民族问题文献汇编》,59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这为我们党在后来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打下了思想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党对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实践上也作了初步的探索。长征途中,曾帮助少数民族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回民自治政府等。抗日战争时期,党建立了若干有少数民族参加的抗日民主政权和民族自治政权,实行一定区域内的民族自治。我们党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在实践和斗争中逐步明晰起来。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内蒙古的形势十分复杂,有王公贵族搞的“高度自治”,有国民党操纵的“地方自治”,有日本帝国主义扶植的“独立自治”。在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过程中,特别是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痛失外蒙古之后,我们党意识到,用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存在着被大国操纵和利用,可能会导致国家分裂的巨大危险。因此,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我们党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主张发生了重大转变。1945年10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内蒙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政府。1 946年2月,党中央明确指示:内蒙古的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放弃民族独立自决的口号,表明我们党自觉地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方式。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这对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委托李维汉同志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决定,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自决权”问题给二野前委的指示中,讲得十分透彻:“关于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问题,今天不应再去强调,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它对各少数民族特别表现为大汉族主义)曾强调过这一口号,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今天的情况,已有了根本的变化,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基本上已被打倒,我党领导的新中国业经诞生,为了完成我们国家的统一大业,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分裂中国民族团结的阴谋,在国内民族问题上,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陷于被动的地位。”(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2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期间,周恩来同志明确表示:“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140页,人民出版社,1984。)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在规定按照中国国情建立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同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正如周恩来同志所指出:“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周恩来选集》,下卷,258页,人民出版社,1984。)解决民族问题,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我们党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共同纲领》颁布后,我们党就把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民族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

  1950年7月,邓小平同志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纲领宣布了,少数民族很高兴,在高兴的同时,就要问什么时候实行,如何实行。……我们党在历史上曾经遇到过这个问题,比如在内蒙古,这方面是有经验的,在陕甘宁边区的北面,也有些经验。而在广大的新区,还没有经验,对许多干部来说还是个新问题。但是现在必须开步走,因为少数民族的要求是迫切的。”(《邓小平文选》,第一卷,165页,人民出版社,1994。)在他的努力下,1950年11月,西康藏族自治区成立,这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相当于省辖市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后,西北、西南、中南也开始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了一些自治地方。但是,由于《共同纲领》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法规可以遵循,所以,相当一部分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此还存在部分疑虑和误解。有的人认为:“既然已经有少数民族干部参加了政权,就是实质上自治了,不需要再挂自治的牌子”。有的人甚至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等于分裂,各搞各的吗?”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在推行中存在较多困难,进展不是很大。针对这一情况,1951年12月,李维汉同志在中央民委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上,作了《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对新中国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了全面的阐述,帮助人们澄清了思想认识上的各种各样的怀疑或误解。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普遍推行起到了重要作用。1953年6月,中央民委召开第三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原则。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用了1节6条的篇幅,专门对自治机关的组成、权利、义务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更加规范化,加快了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步伐。在纲要和宪法颁布后的几年中,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很大发展。

  1955年9月30日,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遵循了自下而上的原则,即从维吾尔族首先帮助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开始,然后才着手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4年,先后帮助哈萨克族建立了1个自治州和2个自治县,帮助蒙古族建立了2个自治州和1个自治县。在酝酿过程中,新疆各族干部群众对建立自治区的认识是一致的,有争议的是自治区的名称问题。当时主要提出了三个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自治区、维吾尔斯坦。经过协商和讨论,最后,大家普遍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名称。

  1958年3月5日,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共中央倡议的。当时提出的成立方案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把广西分为两个部分,在壮族居住的西部地区,建立壮族自治区,在东部的汉族地区仍保留广西省建制;另一个是把广西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57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委员会召开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问题的座谈会。周恩来同志在座谈会上作总结发言时,深刻阐述了关于汉族与壮族合与分的问题。他说:“不论从全国来看还是从一个省来看,都需要合。……合则双利,分则两害。”(《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40页,人民出版社,1984。)而且,他还提出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措施,包括发动群众讨论、做好筹备和宣传工作等。他说:“如果这些工作都做好了,建立自治区问题,就会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了。”(《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46页,人民出版社,1984。)经过讨论和协商,在壮族必须建立省一级的自治区的问题上,在合的方案比分的方案为好的问题上,绝大多数人取得了一致意见。

  1958年10月25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这也是中共中央倡议的,得到了全国广大回族干部群众以及甘肃省各界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在当时的两个方案中,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了以甘肃北部回族人口比较集中区域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方案。在这一区域内,回族人口占1/3,汉族人口占2/3;同时,这里既有农田、草山和草场,便于发展农牧业,也具备兴办工业企业和交通的条件。1957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从而使“到处都有,到处都是少数”的回族有了一个满意的“家”。

  1965年9月9日,成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成立,经历了曲折复杂的斗争过程。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规定了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时又规定了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协议》签订后,党中央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步密切和西藏地方的关系,加强了藏汉民族之间和藏族内部的团结。在条件基本成熟后,1955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次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从而完成了在西藏实行区域自治的一个重大步骤。1959年3月,随着西藏叛乱的平息,国务院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经过民主改革和认真筹备,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与此同时,调整、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划。为了把历史上被分割的蒙古族聚居地区统一起来,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将原辽北省的哲里木盟和原热河省的昭乌达盟,1952年将原察哈尔省的多伦县、宝昌县、化德县,1954年将绥远省,1956年将原热河省的赤峰等6个县和甘肃省的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额吉纳自治县,分别划入了内蒙古自治区。这些地区的划入,结束了长期以来内蒙古地区蒙古族被分割的局面,彻底实现了我们党所主张的统一的内蒙古地区蒙古族区域自治的方针。

  50年代末以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受到“左”的错误路线干扰。“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有的被撤销,有的被并人相邻地区。比如: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被分别并入相邻地区;而内蒙古自治区的东三盟(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和西三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也以所谓的备战为由,被分别划入相邻省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不仅恢复了原来被取消或被合并的民族自治地方,而且新建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从1979年到1988年十年期间,共新建了53个民族自治地方。1990年2月,李鹏同志在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指出,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主要是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44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2003年10月25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成立,成为迄今我国最年轻的民族自治地方。至此,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的47%,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

  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同时,国家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民族乡,使居住在本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或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也能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我国11个因人口较少且居住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民族乡成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当地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逢十周年庆祝活动,中央或中央有关部门均派出代表团、祝贺团或代表前往祝贺。198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节俭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庆祝活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有关事项。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民委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的组织指导。2005年,中央派出了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任团长的中央代表团,隆重热烈地庆祝了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开展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各族干部群众的深切关怀,在国内外产生了热烈反响。

  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标志。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坚定决心。

  1954年宪法颁布后,我国便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已几易其稿,随后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而被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重申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断20多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工作重新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1981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各族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人民日报》,1998年2月19日。)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示,成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小组。1982年颁布新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原则,而且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为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1983年,成立了由乌兰夫同志负责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历时四年的努力,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共7章67条,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使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得到了具体体现。与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相比,《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关系,以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方面,规定得更为明确。这是我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成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和多民族省制订了自治条例或规定。1987年4月,中宣部、司法部专门下发了在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中组织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明确指出:“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家民委文件选编》(上),10页,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11条具体措施。同时,为依法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于1993年9月发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要求,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共7章74条,不仅增加了7条新的内容,而且在一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比如,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要求有关上级国家机关和地方要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等等。这次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新修改的自治法公布施行后,制定贯彻实施的行政法规和具体办法,便成为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年12月,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批示,要尽快制定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自同年5月3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共35条,主要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人才、维护民族团结、明确法律责任和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具体的政策措施。这个规定,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

  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法规、行政规定等在内的民族法制体系。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决定》进一步要求:在党委领导下,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制度、法律、政策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来抓,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
1979年4月,全国边防工作会议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强调一定要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自治权利。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遭到破坏、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文选》,第二卷,339页,人民出版社,1994。)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们过去“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因此,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2年宪法坚持和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臻完善。1984年5月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中国是团结的,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是好的,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有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有的国家搞民族自治共和国,矛盾很深,不好解决。”1987年10月,邓小平同志再次强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57页,人民出版社,1994。)这些论述,对于正确认识和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党在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和把握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推动民族区域自治的贯彻落实,1992年1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把“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90年代民族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1999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2001年2月,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要求和进程中,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

  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2005年2月,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状况。这是我国第一次发表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对于在世界上展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具有积极作用。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他还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不可动摇的决心。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体现了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体现了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体现了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结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一句话,使得各民族在统一的国家内,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适合中国国情,得到各民族衷心拥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做法,受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关注,被称为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长远之策,而不是权宜之计;是要真正实行的,而不是说着听、摆着看的。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注意总结和借鉴世界各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注意把握和适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与时俱进,使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讲 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关系始终是我们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措施,促进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显示出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派下去,请上来,疏通民族关系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比较薄弱,少数民族对党的民族政策缺乏了解,特别是在一些地区,历史原因造成的民族隔阂还比较深。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毛泽东文集》,第五卷,288页,人民出版社,1997。)因此,“少数民族免不了带着怀疑的眼光看汉族。”(《周恩来选集》,下卷,249页,人民出版社,1984。)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决定着力疏通民族关系,加强同少数民族人民的联系。一项重大措施就是“派下去,请上来”。

  “派下去”,是指派出访问团深入民族地区进行慰问,直接向少数民族群众传达党和政府的关怀,表达汉族人民的兄弟情谊,宣传民族政策。1950年6月,中央西南访问团前往四川、西康、云南、贵州4省的民族地区访问。之后,又相继派出了西北、中南、中央3个访问团。此外,西南、西北、中南各大区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省、行署以至专区,都分别派出了访问团。从1950年7月到次年底,仅中央派出的4个访问团,累计行程就达到了8万多公里。以中央西北访问团为例,在历时3个多月的访问中,个别访问过300多人,举行过66次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各民族各界代表共4080人;召开过45次群众大会,参加人数28万余人;上演京剧27次,观众15万余人;放映电影105次,观众达25万余人。按当时西北5省人口计算,平均每80个人中就有1人和访问团有过接触。中央中南访问团到广西三江慰问,临别之时,当地侗族群众依依不舍。他们深情地唱道:“访问团来了我们高兴,舍不得你们走是实情。唱着山歌把访问团送,把侗家的情意带北京。”这些朴实无华的语言,既是少数民族人民发自内心的真实情感的流露,也是访问团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来的成果。

  “请上来”,是指组织边疆少数民族特别是民族、宗教的上层人士到北京和内地参观,以增进少数民族对祖国的了解,密切边疆民族地区同中央的联系。1950年庆祝新中国成立一周年的时候,周恩来总理邀请159位各民族代表和222位文工团员参加国庆大典。此后,各地少数民族到内地参观的人数逐年增加。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在对云南省委所报边疆民族工作方针与步骤的意见上明确批示:“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参观团到内地参观,是在少数民族中丰植爱国主义的最有效办法之一。”据1951年到1954年的统计,仅由中央有关部门接待的到内地参观的少数民族代表就达6500人。中央对“请上来”的少数民族给予了特别的礼遇和关怀。1949—1964年,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接见的少数民族代表团、参观团、观礼团就达268个之多。

  “派下去”、“请上来”,这一来一往,在民族地区产生了广泛、深刻而久远的影响,赢得了少数民族群众对党的衷心拥戴,丰植了边疆少数民族的爱国主义情感,增进了各民族间的了解和友谊,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此举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博大胸怀。很多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至今仍然津津乐道。

  二、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民族地区的生产水平一般都比较低下,加上一些封建剥削和特权的存在,人民生活极端困苦。尤其是广大山区和沙漠盐碱地区的少数民族,几乎每年都有几个月的断粮,形成历史性的饥饿现象。为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克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打开新解放的民族地区的工作局面,党和政府为少数民族群众办了许多好事、实事。

  一是发放救济粮和救济款。从1950年到1952年的两年时间里,在广西,人民政府就拨给少数民族救济粮750万公斤。1952年,中央、中南和广西省人民政府拨出各种生产救灾专款共823万元,让少数民族群众购买耕牛、农具和种子。在海南岛,仅1950年人民政府就拨出救济粮、优抚粮280多万公斤,救济款15万多元。

  二是无偿发放生产工具。新中国成立初期,西南、中南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仍是“刀耕火种”,生产工具主要靠竹器、木器,铁器很缺,收获极低,往往是“种一坡,收一钵”。为解决少数民族缺乏农具的困难,西南军政委员会于1952年底召开少数民族经济工作会议,拨款400余万元用于无偿发放农具。少数民族群众激动地说:党和政府“为我们过好日子,什么事都想到了”,“看到了农具就想起了毛主席”,“人民政府给我们发了农具,就等于给我们饭吃。”(《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72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中共中央对这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在生产极端落后的少数民族农业区解决、改善农具和耕作方法,是使这些地区摆脱落后的生产状况,改善群众生活的重大措施。”号召各有关省都要重视和推广这一经验,“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多想一些办法去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以便逐步改善各族群众的经济生活。”

  三是派出巡回医疗队实行免费医疗。旧中国的民族地区,鼠疫、天花等各种传染病十分猖獗。据解放初期调查,云南西双版纳疟疾发病率高达50%,有的地区甚至高达90%以上。由于疾病流行,加上缺医少药,造成少数民族。人口大量下降。内蒙古伊克昭盟的蒙古族人口,在清朝乾隆年间有40万人,到解放时已不足8万人。云南一些少数民族平均寿命只有20~30岁,流传着“只见娘怀胎,不见儿赶街”的感叹。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改善少数民族的卫生状况。从1950年到1952年,中央拨出1000万元的专款,用于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建设,并先后派出8个防疫大队和医疗大队,分赴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各有关省和地区也分别派出卫生工作队、巡回医疗队、疟疾防治队,到民族地区送医送药,免费看病治病。

  四是开展民族贸易工作。针对历史上少数民族经常受到外来商人盘剥的现象,党和政府组织了“牛背商店”、“驼背商店”、“大棚车商店”,深入少数民族的山乡村寨、草原帐篷,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农牧土特产品,销售生产工具和生活日用品。由于价格合理,少数民族广大农牧民在购销活动中所得利益,比旧中国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少数民族亲切地称民族贸易工作者是“毛主席派来的人”。民族贸易工作起到了民族工作开路先锋的作用。

  三、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

  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强调指出: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1956年2月,国务院又专门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在各种文件、著作和报纸、刊物中,除了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一律不要用‘满清’这个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309页,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

  根据这些指示,凡带有歧视或侮辱性质的少数民族的族称和地名,一经发现,都陆续作了更改,或恢复原来的民族名称。例如,将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归绥”改称“呼和浩特”,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迪化”改为“乌鲁木齐”,将“归化族”、“西番”分别以“俄罗斯”、“普米”的族称替代。一位瑶族干部形象地说:旧中国,我们瑶族被称作“猺”,是“动物”;解放了,我们被称作“傜”,变成了“人”;民族识别后,我们被称作“瑶”,变成了“玉”。从“动物”到“人”再到“宝”,真正体现了新旧社会少数民族地位的不同啊!

  四、解决历史遗留的民族问题,改善民族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国民党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在旧中国各民族之间以及民族内部造成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以流散的哈萨克族为例。由于不堪忍受新疆军阀的压迫和屠杀,一部分哈萨克人从1934年开始,陆续逃亡甘肃、青海,继而又遭到青海军阀的多次围剿,使得他们没有栖身之地,不得不拖儿带女,长期过着流浪生活,处于几乎濒于灭绝的境地。据统计,他们离开新疆时约有4万人,到1949年只剩下2400人。流散的哈萨克人的生活极端贫苦,且因维持生计,与当地的蒙古族、藏族关系较为紧张。1952年,在中央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对流散的哈萨克人的争取团结和安置工作,给他们划定居住和放牧地区,并拨款帮助他们购置牛、羊、帐篷等,从穿衣到吃饭,采取头两年包下来的政策。1954年,又帮助他们建立自治地方(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大力发展生产和教育文化事业,从而激发了他们的爱国主义热情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改善和密切了与蒙古族、藏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帮助鄂伦春族实现定居,帮助苦聪人出林落户,扶助一些地区的苗族、瑶族下山分田定居,并妥善解决了民族地区一些历史遗留的边界、草场纠纷。各级政府还大力调解各民族内部的纠纷,如领导大瑶山瑶族各支系签署并实施《团结公约》,大力开展了争取、团结、教育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工作。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达赖与班禅的关系得到了缓和,藏族内部的团结得到了加强。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地区尤其是一些民族杂居地区,在执行民族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个别地区甚至存在严重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做法,以致激起当地少数民族的极大不满。针对这种情况,1952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批示,要求各地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同年12月,又发出《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强调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不仅在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很多的地区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也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1953年3月,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深刻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况,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即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69页,人民出版社,1999。)

  根据中央的指示,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两次大检查及时纠正了民族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保证了党的民族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在各族干部群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之一,强调“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文集》,第七卷,34页,人民出版社,1999。)1957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再次强调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毛泽东文集》,第七卷,227页,人民出版社,1999。)同年7月,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共同在青岛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主要是针对民族政策大检查中发现的缺点和错误进行批评,并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周恩来总理在会上作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就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几个原则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特别指出:“我们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在中国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就是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周恩来选集》,下卷,247页,人民出版社,1984。)强调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新的基础上达到我们各民族间进一步的团结。”(《周恩来选集》,下卷,248页,人民出版社,1984。)

  六、明确社会主义时期我国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各民族内部旧的社会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我国的民族关系开始基本上结成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关系,它的基本特点是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由于1957年以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民族关系在发展中出现了严重曲折。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错误理论指导下,把党在民族工作中的正确理论和政策当作“投降主义”、“修正主义”加以否定,把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当作阶级敌人加以打击迫害,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在我国各民族之间,主要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又造成了相当深的民族隔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进行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系统地纠正这些错误。1979年2月,中央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摘掉了“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的帽子。1980年4月,中央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在我国务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因此,所谓‘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3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在中央的重视和关心下,民族地区的大量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正确处理,被严重损伤的民族关系得到了医治和改善。许多民族、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平反后生活上得到了照顾,政治上得到了安排。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深感我们党又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作风,高兴地说:“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又回来了!”(《云南省“沙甸反革命事件”得到乎反,激发了回族群众的积极性,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人民日报》,1979年9月11日。)

  七、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表彰活动

  针对“文化大革命”造成人们的民族政策观念淡薄的情况,1980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集中进行了民族政策再教育,并结合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解决了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全党全社会提高了对民族政策的认识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许多地方把民族政策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下来。与此同时,民族团结月活动在各地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这项活动最早是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展。1952年,该州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宣传月”,得到了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肯定和表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非常重视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如新疆将每年5月、内蒙古将每年9月、贵州黔东南州将每年7月定为“民族团结月”。在活动中,有的地方和单位提出“为民族团结做一件好事,交一个不同民族的朋友”的号召。群众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逐步在全国广泛地开展起来,并且涌现出大批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在此基础上,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56个民族成分的116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之后,国务院又先后于1994年、1999年和2005年召开了第二、三、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地也随之不断掀起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热潮。

  八、提出各民族重要思想“谁也离不开谁”的

  1981年7月,中央转发《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指出:“在处理汉族同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时,一定要非常慎重。新疆的汉族干部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4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工作时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个民族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各民族之间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携手奋斗。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要求,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干部群众心中。此后,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民族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共同理想和强大的精神支柱。

  这些重要思想,高度概括和深刻阐明了我国各民族休戚相关、命运与共的血肉关系,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九、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民族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酿成了严重后果,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指出:“对于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应当采取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积极疏导的方法加以解决。……总结历史的经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从有利民族团结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要轻率地扣这个帽子或那个帽子。”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时,要始终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强调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定期排查存在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事发当地;强化新闻宣传纪律,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的宣传报道,要先送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这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文件,对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做好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大意义。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省、市、县、乡各级政府负有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的重要职责。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198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明确要求,结合杂散居地区的特点,着重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民族乡工作和未实行区域自治的11个少数民族的工作。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这是杂散居地区民族工作的两个重要法规。

  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强调坚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强调要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各民族相互亲近、相互交流、相互帮助,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兄弟情谊。

  2004年10月,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是我国的民族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200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强调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我们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不断胜利前进的重要保证。胡锦涛同志还深刻阐明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强调: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职责。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颁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5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走过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新纪元。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基础。改革开放的推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实践证明,我国民族关系经受住了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种种考验,无论在当今世界上,还是在中国历史上,新中国的民族关系都是最好的。

第七讲 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早在1952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就指出:“如果共产党不能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那共产党就没有什么用处。”(《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谈话的要点》,《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党的八大明确提出:“我们必须用更大的努力来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使各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满腔热情、诚心诚意地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一、开展民族贸易

  这是体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富有特色的重要工作。1951年8月,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召开。政务院副总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到会发表讲话,强调民族贸易工作“在现阶段是民族工作重要的一环”,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工作。并告诫民族贸易工作者不要把民族贸易工作看成是单纯的买卖,“你们的工作是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你们是民族政策的具体贯彻和执行者。你们必须在经济工作上担负着团结兄弟民族,巩固国防的政治任务。”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贸易在打开民族地区工作局面中起了“先行官”的作用,被称作民族工作的“敲门砖”。当时,许多新解放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政权尚未建立,民族贸易是随军开展起来的。针对历史上少数民族经常受到外来商人盘剥的现象,流动贸易小组组成“牛背商店”、“驼背商店”、“大棚车商店”,深入少数民族居住的山乡村寨、草原帐篷,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农牧土特产品,销售生产工具和生活日用晶。由于价格合理,少数民族广大农牧民在购销活动中所得利益,比旧中国时期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因而赢得了少数民族对新中国民族贸易活动的拥护和信任,纷纷称赞民族贸易工作者是“毛主席派来的人”。

  在往后的几十年里,国家坚持实行了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政策也没有改变。1973年4月,财政部、商业部专门发出《关于重申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环境下,国家又制定了技改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收、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多项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发展。实践证明,开展民族贸易,对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发展现代工业

  新中国成立之初,少数民族经济相当落后,有的甚至还是刀耕火种和原始的游耕游牧,一些地区手工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化出来,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和本民族的产业队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地区工业发展。刘少奇同志指出:“各少数民族要发展成为现代民族,除进行社会改革以外,根本的关键是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人民日报》,1956年9月17日。)在“一五”计划和“三线建设”时期,先后两次在民族地区掀起工业建设的高潮。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若干原则性意见》中提出,除国家选定建设的重要工矿企业外,在少数民族的中心区域人口集中地区,建立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与发展生产有密切联系的工业。从1953年开始的“一五”计划,国家根据建设的布局和资源条件,在苏联援建的156个大型建设项目中安排了40个项目在少数民族地区。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包头两座大型机械制造厂、宁夏青铜峡水电站、新疆克拉玛依油田、云南个旧锡业公司等,并配套建设了一批能源和交通项目。这些大型企业的建成,结束了少数民族地区没有现代化工业,甚至“手无寸铁”的历史,初步改变了单一的经济结构。

  1964年下半年,中央基于战略考虑,决定对我国生产力布局实行重大战略转移,开展了大规模的三线建设。当时把全国划分为一线、二线和三线地区。同时,各省又都划分了自己的一、二、三线。大小三线建设,是六七十年代我国经济建设的中心环节和首要任务,其投资之集中、地域之广大、持续时间之长,都为新中国建设史上所罕见。由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贵州、四川、湖南等省的民族地区,被划为大小三线地区,因而那里的工业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把沿海和内地的一批大型工业企业搬迁到三线地区,同时还在调整全国工业布局中,又安排了一批新的重点建设项目。迁进和新建的这些工业企业,使这些民族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工业基地,生产力布局有了明显改善,工业产品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为建立较为完整的工业经济体系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又在民族地区安排了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海30万吨钾肥工程等一批重大工程项目。民族地区形成了若干重要的工业生产基地,初步走出了一条立足资源优势,切合本地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业发展道路。

  三、发展交通事业

  羊肠小道,人背马驮,是新中国成立前夕民族地区交通运输状况的真实写照。当时,只有少数紧靠内地的民族地区有一些铁路、公路,而广大山区、牧区、边远地区则基本是空白。整个西藏连一条公路也没有,从拉萨到西安或雅安,走的都是千百年的老路,而且只能骑马或步行,需要三四个月才能抵达。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把发展民族地区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业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家新建8条铁路干线,其中有5条建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直接与少数民族地区相联结。如贯通甘肃和新疆的兰新铁路,联结西北和西南的宝成铁路,内蒙古集宁到二连浩特的铁路,内蒙古包头经宁夏到甘肃兰州的包兰铁路,广西黎塘到广东湛江的铁路等。“一五”计划中公路修建的重点,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沿海地区。闻名世界的康(川)藏公路和青藏公路,经过几年艰苦的修筑,在1954年12月同时举行了通车典礼。“所有这些,都是西藏破天荒的大好事”。(《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人民日报》,1981年5月24日。)在20世纪60年代,为满足三线建设需要,又陆续修建了一批铁路和公路干线,比如成昆铁路、湘黔铁路、枝柳铁路及滇藏公路等。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打破千百年来的封闭状态,密切与内地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加快改变经济社会的落后面貌,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地区交通设施的建设力度。南昆铁路、南疆铁路、渝怀铁路等一批大型交通设施项目相继建成,青藏铁路也将于2006年建成通车。西部干线公路、西部支线机场及管道运输建设不断加快。在这二十多年中,民族地区新增的铁路、公路等运营里程,均远远超过了全国同期的增长水平。

  四、加强牧区建设

  我国的牧区,大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牧区畜牧业是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畜牧业的兴衰甚至直接关系到民族的兴衰。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使畜牧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53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提出了“慎重稳进”、“人畜两旺”等5项方针,“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等11项政策,保护培育草场、合理使用草场等6项措施。1963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草案)的报告》,简称《牧区工作40条》,明确提出,“牧区工作千条万条,增加牲畜是第一条。”同年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确定了在牧区“以牧为主,围绕畜牧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这个文件和这次会议精神,对民族地区畜牧业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改革开放后,为进一步加强牧区工作,1987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强调“牧区要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半农半牧区要“把畜牧业放在突出位置,发挥牧农结合的优势,多种经营,全面发展。”提出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草原建设基金,建立牧区商品基地。会议还决定,把牧区的扶贫工作纳入全国的扶贫工作通盘考虑,确定27个国家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国家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朱镕基同志强调,要“切实把草原建设摆到与农田基本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从根本上改变重农轻牧、重粮轻草的做法,促进畜牧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我国牧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加大财政支持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投入是关键。1953年11月,政务院在《关于编造1954年预算草案的指示》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除关税、盐税和国营企业外,所有在该自治地方的一切收入均由其统收,而该自治地方的一切支出,亦由其统支。统收统支有余的,上缴中央;不足的,由中央补助。1955年,国家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第一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权限的预算管理法规。1963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1964年,中央财政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按上年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财政支出决算数的5%计算。同年,还提高了预备费的设置比例,对自治区的预备费按照支出总额的5%计算(一般省市为3%),自治州按4%、自治县按3%计算(一般县为1%)。

  改革开放后,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支持力度。1977年,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起到1988年,国家对5个自治区及贵州、云南、青海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定额补助,其数额每年递增10%。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从1994年起,国家实行分税制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继续保留下来。1995年,国家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加大政策性转移支付力度。2000年起,在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同时,还将民族地区每年增值税增量的80%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此外,国家在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和提高工资、减免农牧业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对民族地区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

  六、开展对口支援

  国家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这项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以后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土979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的报告,首次提出组织内地发达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8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和国家民委《经济发达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对口支援工作的原则、重点、任务等问题。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强调发达地区应当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199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报告》,确定由北京与内蒙古,天津与甘肃,上海与云南,广东与广西,江苏与陕西,浙江与四川,山东与新疆,辽宁与青海,福建与宁夏,大连、青岛、深圳、宁波与贵州,开展扶贫协作。

  为促进西藏的发展与稳定,中央分别在1980年、1984年、1994年、2001年,先后四次召开全国西藏工作座谈会,逐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对口支援西藏的力度。在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央明确提出西藏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并确定国家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117个,总投资约312亿元;确定各省(区、市)对口支援建设项目70个,总投资约10.6亿元。

  七、扩大对外开放

  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边疆,在对外开放中具有独特优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沿海地区对外开放进展很快,成效很大。相比之下,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据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民族自治地方的现汇收入和现汇支出占全国的比重均不足2%,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只有1%。(《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下),25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强调指出,新疆、西藏、云南等省区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对外开放的优越地理条件,又有丰富的地下、地上资源和独特的旅游资源,进一步搞好开放,就能把某些劣势变成优势,加快经济的发展。同年,国家民委等十几个部委联合就边境贸易情况进行调研,并向国务院提出《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的意见》。199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这个文件,推动了边境贸易的顺利发展。1992年,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陆续批准珲春、黑河、绥芬河、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博乐、塔城、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等13个城市为沿边开放城市,加上辽宁丹东,共批准设立了1-4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1996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贸易管理形式、税收等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强调要“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990-2002),15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党的十六大之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力度。在这些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周边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更趋活跃,边境贸易迅速发展,逐步变成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

  八、加强扶贫工作

  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现象比较突出,并且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性。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因地制宜地采取了特殊政策措施。1982年,中央财政设立“三西”地区农业建设资金,在10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重点治理甘肃定西、河西和宁夏西海固干旱地区。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议,强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要放得更宽一些,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力争在较短时期内基本解决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住房问题和饮水问题。1984年9月,中其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决定采取措施帮助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山区的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几千万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1989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决定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作为扶贫主战场,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给予重点扶持。9月,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召开。江泽民同志发表讲话,强调“国家和发达地区以及社会各界要一如既往,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1990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原“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基础上,每年新增加6000万元,有偿使用于民族地区的农、水、路等基础设施及企业技术改造。1994年,国务院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继续给予倾斜,通过放宽标准而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贫困县增加了116个,总数达到257个,占全国的43.4%。

  进入新世纪,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支持。200土年6月,国务院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并在上述四类地区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确定重点县时,为民族地区增加了10个名额,总数达到267个,占全国的45%,同时将西藏的74个县(市、区)作为特殊片区整体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民族地区成为新时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扶贫资金、建设项目等方面得到了较多的扶持。

  九、实施西部大开发

  1999年,中央作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这是面向新世纪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央明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为此,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和2004年出台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并制定实施了《“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等专项规划。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将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同时规定其他3个自治州可以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自治县,责成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几年来,西部大开发为民族地区带来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截至2005年,中央在西部地区累计投入财政性建设资金5500亿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7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资金3100亿元,总计1.61万亿元;西部地区新开工重点工程70项,投资总规模1万亿元。青藏铁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一批标志性建设工程进展顺利,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问题。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同时强调,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口支援。2004年10月,国务院明确要求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时,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研究,给予更大的支持。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2004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帮助22个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在10万以下的民族有22个,总人口63万多人,主要分布在西部和边疆地区。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这些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有的少数民族群众还相当贫困。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中强调,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可以在执行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在实际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照顾,将人口较少民族的乡村通简易公路、村村通电、村村通广播电视、人畜饮水、人口素质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群众住房改造等问题,分别责成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十五”期间予以重点解决。200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2005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按照国家扶持、省(区)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大型企业对口帮扶。通过5年左右努力,使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当地中等或中等以上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与此同时,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编制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和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国家“十一五”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其中,兴边富民行动是从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开始部署实施的一项重要边境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全国135个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8个边境团场,覆盖]92万平方公里的国土,惠及2200万人口。2000年选择9个边境县(2001年扩大到17个)进行试点,2004年确定37个边境县重点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规定,国家将边境地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地区与内地协调发展。

  200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世纪新阶段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议的重点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温家宝同志具体部署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个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民族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不仅文件名称落到了加快发展上,而且在整个30条中,关于加快发展的内容就有12条。文件强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文件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促进各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各具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文件还从基础设施、结构调整、财政投入、生态建设、扶贫开发、兴边富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等方面,明确了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2005年12月,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400亿元的政策性优惠贷款协议,用于支持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迎来了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

  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方针政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必将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走过了辉煌的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充分体现了党的先进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正确性,体现了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科学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必将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第八讲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

周恩来同志指出:“所有的民族都是优秀的、勤劳的、有智慧的,只要给他们发展的机会;所有的民族都是勇敢的、有力量的,只要给他们锻炼的机会。”(《周恩来选集》,下卷,263页,人民出版社,198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立场,诚心诚意地积极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昂首跻身于现代民族的行列。

  一、建立和健全民族教育管理体制

  为加快民族教育建设步伐,新中国成立不久,就逐步设立民族教育专门的管理机构。1949年10月,中央民委成立,设文教司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事务。1952年4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要求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中,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民族教育事宜。根据这一决定,教育部设立了民族教育司。1955年4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全国民族教育行政领导问题的意见》,要求继续充实和健全民族教育行政机构,并对其职责和工作范围作了规定。1958年2月,高等教育部并人教育部,设立民族教育委员会负责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教育行政机构被取消。1978年,国家民委恢复教育司。1980年1月,教育部恢复民族教育司。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恢复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此后,有关地方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陆续恢复,各种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也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族教育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召开了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1951年9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此后,又分别于1956年6月、1981年2月和1992年3月,召开了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2002年7月,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着重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推动各个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和作用。

  二、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

  一是举办民族中小学。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指出: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整理或设立少数民族的中小学。此后,民族地区和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散居地区,陆续设立了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中小学。而且,国家根据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牧区、山区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学生上学难的特点,50~60年代在部分省、自治区还开办了寄宿制民族中小学。

  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快了民族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建设步伐。1980年10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大多数文化教育十分落后的民族,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牧区、山区的民族,必须采取特殊的办法,在相当的时期内,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公办的民族中小学,给予较多的助学金,特别要大力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采取由国家管吃、管住、管穿的办法。1984年5月,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把这一政策固定下来,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方或经常流动的牧区,学校的布局要相对集中,从一定年级起举办寄宿制学校。”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后,民族中小学尤其是寄宿制学校的发展得到进一步重视。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决定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民族中小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2002年7月,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国家支持的重点放在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高寒山区、边远农牧区和边境地区,积极改善这些地区的寄宿制学校和其他普通学校的办学条件。2003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用五年时间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并且首次提出,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提出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提出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在西部地区372个“两基”攻坚县中,民族地区有312个。200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实施“两免一补”的步伐。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民族地区有267个。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提出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书本费,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民族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二是建立民族高等院校。早在1941年9月,我们党就创立了第一所民族高等院校,即延安民族学院。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0页,人民出版社,1999。)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了建立民族学院的决定。1950年8月,西北民族学院首先在兰州成立。同年11月,政务院批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6月,中央民族学院建成开学。此后,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等相继建立。到1958年,全国共建立了10所民族学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有8所民族学院被撤销或停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逐渐恢复并得到了充实和加强。从80年代末开始,湖北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又相继成立。1995年和1999年,国家相继启动“211工程”和“985工程”,中央民族大学先后列人“211工程”和“985工程”二期建设学校,得到了较大扶持。2005年12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联合召开全国民族院校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加快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以13所民族院校为主体,以民族学科为特色,学科门类较为齐全的高等民族教育体系。

  三是发展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地区逐步恢复和发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并开始创办职业中学。1992年4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要求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推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2000年7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目前,民族地区已初步建立起以独立设置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的培养和培训中初级实用人才的民族职业技术教育网络。

  三、采取灵活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式

  一是举办民族班。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央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50年代起,贵阳师范学校、中央团校、北京医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等先后举办了多批民族班。1980年6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决定从当年起,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5所全国重点高校试办民族班,在原定招生计划之外,从内蒙古、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1984年3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高校民族班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1989年后,全国50余所高校还专门为新疆举办民族班,开展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另外,基础教育也借鉴高校民族班的经验,开办了中小学民族班和民族女童班。

  二是举办预科。各民族学院从建院之初就坚持办预科,为尚不具备直接进入大学本专科学习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补习。1951年10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要求各种高等学校设立先修班或补习班,以便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此后,部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相继举办了少数民族预科班。1980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召开干训、预科工作会议,强调民族预科是高等教育的特殊层次,是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全国各重点大学学习必不可少的阶梯,进一步明确了民族预科的办学方向。1984年3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把高等院校民族班分为预科(含预科班或基础部)、专科和本科三种,并确定了预科、专科和本科各阶段的培养任务。1992年起,国家教委组织编写民族预科教育系列教材,较好地解决了预科教育无统一教材的问题。1994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把“认真办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预科和本专科民族班教育”,确立为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之一。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提高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办学水平,教育部又先后于2005年4月和6月,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

  三是举办内地西藏班(校)和内地新疆班。80年代初,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在内地创建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1984年12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关于在内地为西藏办学培养人才指示的通知》,决定在内地创建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每年招收1300名521500名藏族学生,着重为西藏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才。此后,北京西藏中学、成都西藏中学、天津红光中学等一批内地西藏班(校)建成并开始招生。1987年9月、1993年3月和2002年10月,国务院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教育援藏工作会议,加快了内地西藏班(校)建设步伐。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开始招生,首批学生1535人,2006年招生规模将达到5000人。

  四是实行双语教学。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地区中小学普遍存在少数民族学生因不懂汉语而影响教育质量的问题。针对这一实际,国家决定在这些学校推行双语教学,即同时使用民族语和汉语进行教学。1950年,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指出:各少数民族学校要逐步做到用各民族自己通用的语文授课,同时也应学好汉语文。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指出:“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中小学各科课程,必须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双语教学开始在民族地区逐步实施。1981年,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推动了双语教学的发展。1984年和1986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学分别作出了规定。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要求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适当年级实行双语教学。2001年6月的全国基础教育会议,2002年7月的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强调了搞好双语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把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确立为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一项政策措施。

  2004年7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制定《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2005年6月,又进一步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这是国家为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

  四、开展教育对口支援

  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协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国家每年都动员大批大学毕业生和其他知识分子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90年代后,国家加大了民族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力度。1992年3月,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决定,组织发达省、市对口支援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10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对全国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确定沿海省、市与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结成“一对一”帮扶关系。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和落实内地省、市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1993年11月和1996年11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先后两次召开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作会议。1997年4月,两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通知》,把教育对口支援纳入扶贫工作,并相应调整了对口支援关系。2000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联合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此外,1995年和2001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都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促进了民族教育的发展。

  五、加强民族文化建设

  一是设立民族文化工作机构。1949年中央民委成立时,就设立了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文化事务的文教司。1950年5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成立民族部,开办民族语言广播(现改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广播中心,每天用蒙、藏、维、哈、朝、汉等6种语言广播。)1951年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在文化教育委员会专门设立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根据这一决定,文化部还设立了民族文化司。同时,在中央民委陆续建立了相关文化机构。1951年1月,成立中央民族印刷厂(1963年改名民族印刷厂)。1952年9月,成立中央民族歌舞团。1953年1月,成立民族出版社。1955年2月和1957年10月,《民族画报》和《民族团结》杂志(2001年1月改为《中国民族》)分别创刊成立。1959年9月,民族文化宫建成开放。1978年11月,中央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局(后改称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成立。2001年1月,《中国民族报》创刊发行。一些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也相继成立了各种民族文化机构。民族文化机构的健全与完善,保障了民族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是加强民族文化设施建设。自50年代起,国家逐步在民族地区建立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和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机构,并为牧区提供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流动剧场等文化设施。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各级政府对民族地区文化基础建设投资和文化事业实行经费单列。1992年后,国家开始实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建成了一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受益的边疆各族群众达1000多万人。此外,“创建文化先进县”、“知识工程”和“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等文化重点工程,也都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问题。2000年9月,又启动了“西新工程”,重点解决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问题。此外,2000年2月,文化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对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组建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和文艺研究机构。为传播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从50年代开始,党和国家就积极采取措施,组建各种少数民族文艺机构。1952年9月,成立了主要由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组成的、以演出少数民族题材作品为主的中央民族歌舞团。随后,自治区、自治州和一些多民族省份相继建立了专业或业余的民族歌舞团,自治县(旗)建立了乌兰牧骑演出队。国家还经常向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派出电影放映队,免费放映电影,丰富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了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等一批专业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创办了《民族文学》等一批民族文学艺术刊物,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文艺的创作和研究。

  四是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早在50年代初,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中央文学讲习班,就开始吸收少数民族文学工作者。之后,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开设了少数民族文学专业,一些地方的艺术学校开始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一些社会团体相继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训班,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文艺骨干人才。1980年8月,文化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方向和任务。1981年12月,文化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民族艺术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对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作了专门规定。

  五是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为繁荣民族文艺,1980年9月和2001年9月,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先后举办了两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充分展示了我国少数民族多姿多彩的文化艺术,促进了各民族文艺的相互交流。为推动少数民族文艺精品的创作,80年代后,国家民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举办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和少数民族声乐、舞蹈、戏剧“孔雀奖”的评奖活动。几十年来,相继推出了《五朵金花》、《刘三姐》、《阿诗玛》、《冰山上的来客》等一批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电影,深受各族群众喜爱。一批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人才脱颖而出,蜚声国内外。他们中有相声大师侯宝林、马三立,绘画大师黄永玉,著名作家玛拉沁夫,舞蹈家白淑湘、刀美兰、杨丽萍,指挥家李德伦,作曲家雷振邦、郑律成,歌唱家才旦卓玛、德德玛等。

  六、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重要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1949年9月,《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1951年10月,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1954年5月,政务院批准实施《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1954年通过的宪法,专门就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作了规定。1956年至1958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委组织了共有700多人参加的7个语言调查队,分赴16个省、自治区,对近40个民族的语言进行大规模调查。在此基础上,国家先后为壮、布依、苗、彝、黎、纳西、傈僳、哈尼、佤、侗等10个民族制定了14种文字方案,帮助傣、景颇、拉祜族改进了文字,帮助维吾尔和哈萨克族设计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新文字。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明确了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2000年10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在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同时,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要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充分尊重和较好发展。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我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播出及覆盖情况,有了较快发展。

  七、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工作。50年代初,中国科学院、国家民委、文化部等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专家学者和文艺工作者,深人民族地区搜集、抢救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使许多濒临消亡的民族文化遗产得到抢救。1979年,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等十大文艺集成的编纂工作。198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抓好民族文化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工作,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抓紧抢救文献记载和口头流传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遗产。1996-2000年,国家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了对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为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2003年初,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为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目前,我国已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其中,西藏布达拉宫、云南丽江古城、云南“三江并流”景观等5处分布在民族地区。

  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国家还开展了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1982年3月,国务院召开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任务。1984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重视民族古籍的抢救、整理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1984年7月,成立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和指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1985年12月、1996年5月、2003年11月,连续三次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此外,国家还投入巨资对拉萨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克孜尔千佛洞、布达拉宫等民族地区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维修,并投资修建了一批博物馆。其中,1989—1994年,投入了5300万元和1000公斤黄金对布达拉宫进行维修,投资近亿元的西藏博物馆已建成使用。

  八、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一是大力开展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地方病、传染病流行,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云南一些少数民族中,流传“只见娘怀胎,不见儿赶街”的无可奈何的感叹。从1950到1952年,国家拨出1000万元专款用于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并先后派出8个中央民族卫生工作大队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有关省区也派出了各种卫生工作队、巡回医疗队和疟疾防治队。他们深入少数民族农村、牧区和山区,免费送医送药,治病救人。1951年8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决定对边疆少数民族实行免费医疗或减免收费,并制定了《防治少数民族地区性病、疟疾与推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方案》。会后,卫生部集中力量在蒙古族、藏族地区开展消灭性病,在西南、中南民族地区开展消灭疟疾和妇幼疾病的工作。至50年代末,我国基本消灭了严重威胁少数民族群众生命安全的鼠疫、性病、天花、疟疾和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云南沧源佤族对此作了鲜明生动的对比,他们唱道:“在那黑暗笼罩的年代,病魔痛苦和佤家在一起,好像紫藤缠榕树;死亡和佤家在一起,好像土地和坟墓。在阳光普照的今天,健康欢乐和佤家在一起,好像春风吹绿谷。”80年代,地甲病、结核病和地氪病等地方病也基本得到控制。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要求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开展民族地区防治地方病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是建立卫生医疗机构。从1950到1951年,卫生部专为民族地区恢复和新建了一批卫生机构,仅在内蒙古、青海、新疆就有94所卫生院和24所医院。1951年8月,卫生部颁发《关于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在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医疗卫生机构。1952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要逐步建立医院、卫生院和农村牧区的医疗队、防疫站及其他医疗卫生设施。1983年5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使县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所)、民族医院或门诊部成为当地医疗卫生工作的基地和业务指导中心。从90年代初开始,全国开展了建设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三项建设”,民族地区配套建设和改造了乡镇卫生院,建设了县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出: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的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

  三是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决定,从内地调配卫生工作干部支援边疆民族地区,积极培养少数民族的卫生技术人员。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办卫生学校、建立医学院校,在北京、上海等地医学院开设民族班,在中央民族学院和地方民族学院开设医预班。1983年5月,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级卫生技术干部,搞好对口支援工作,弥补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和资源的不足。6月,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联合发出《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医学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高等医学人才的意见》,提出内地部分医学院校要为民族地区培养高级医学人才。80年代以来,国家还通过在自治区和一些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举办医学院校或开办民族班,通过组织对民族地区卫生骨干队伍的对口支援培训等,多层次、多渠道地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

  四是重视发展民族医药。民族医药在历史上曾经是少数民族人民防治疾病的主要手段,是中华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提出了总结与提高民族医药的方针,各地先后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机构。1983年5月,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4年9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制定《民族医药事业“七五”发展规划和意见》,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促进了民族医药事业的稳步发展。1995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提出实施“316计划”(“316计划”中的“3”是指在全国筛选30个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进行重点建设;“1”是指培养100名在各自学科领域里处于先进水平的民族医药临床和技术骨干;“6”是指在民族药方面确定60个基地,包括民族药材的生产、采购,民族药品的生产、销售等。)和一系列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1997年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从民族医药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民族医药科研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对民族医药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九、重视少数民族人口工作

  在旧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死亡率很高,造成人口不断减少,很多少数民族平均寿命只有30岁左右,有的少数民族甚至到了濒临灭绝的边缘。比如赫哲族,在民国初年还有两三千人,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仅剩300多人。这种状况,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重视。

  从50年代开始,党和国家在部分民族地区开始推行“人口兴旺”政策,鼓励发展少数民族人口。1952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指出:“西藏地方大,人口少,人口需要发展”(《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58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1953年6月,中央民委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提出贯彻“人畜两旺”方针。80年代初,国家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予以实施。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2000年11月,国家计生委、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今后1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2002年,我国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发展。1953年11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81年9月,国家体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座谈会,提出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方针和任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始制度化。迄今,我国共举办了7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会上的表演项目和竞技类项目不断增多,并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还从财力、物力等方面,大力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培养,改善民族地区体育设施,推动了民族体育运动的蓬勃开展。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要大力发展经济,又要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文件还制定了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国家还将组织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进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第九讲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色,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保障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享有同样的权利,人口较少的民族还受到特别的照顾。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979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全国民族单位众多,分布地区很广,需要作这样必需的照顾。”(《民族政策文献汇编》,第二编,11页,人民出版社,1958。)这些规定,保证了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少数民族代表所占代表总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其中,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占13.91%,常务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成员占15.42%,而且每个人口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常委。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也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对于聚居的少数民族,《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1952年8月,政务院颁发《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规定:“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人数较多者,当地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办法,使有代表参加政权机关。”《选举法》进一步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1979年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特别强调:“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照顾。”

  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也是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少数民族和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中,“当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这些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协各级委员会中得以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在政协全国委员会中,从九届起每个少数民族都有政协委员,从十届起人口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都有政协常委。十届全国政协2238位委员中有262位是少数民族,299位常委中有37位是少数民族,24位政协副主席中有5位是少数民族,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

  此外,我国各少数民族还根据法定程序进入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企业、事业管理机构或人民团体,担任相应的职务,全面参与国家事务、地方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宪法和法律不仅赋予了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而且赋予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立法、经济、财政、干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目前,全国已有25个自治州和109个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自治州、自治县两级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410多件,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各种变通或补充规定80多件。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为使居住在本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或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也能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国家还在相当于乡一级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民族乡。1954年宪法规定在县、自治县内可设民族乡。1955年12月,国务院先后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不》和《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1956年10月,又发出《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到1957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200个民族乡,建乡的少数民族人口达200多万。但在后来的人民公社运动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乡被取消。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决定恢复和建立民族乡。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此后,全国各地恢复或建立了大批民族乡。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享有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相似的自主权。目前,我国共建立民族乡1173个,未实行区域自治的11个少数民族已有9个建立了民族乡。建立民族乡,对于保障农村散居少数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三、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一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1979年《选举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自治机关执行职务,都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二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1952年8月,《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1987年4月,《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另行命题,组织考试。”1995年3月,《教育法》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2002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这些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无论是在小学、中学还是在大学,无论是在日常学习还是在招生考试中,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司法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1979年7月,《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2002年2月修订的自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这进一步保证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1955年10月,毛泽东同志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办报,首先应办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在党和政府的扶持帮助下,五个自治区及有关地区相继创办自己的报纸和杂志。1986年11月,中宣部、国家民委转发《全国少数民族文字报纸经验交流会议纪要》,提出了少数民族文字报纸改革和发展的意见。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要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工作。”此外,为使少数民族能够听到本民族语言的广播,1950年3月,全国新闻工作会议决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增办少数民族语言广播。自治区和一些多民族省份的广播电台也逐步开设了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和译制的电影也有很大发展。同时,为提高少数民族文字信息化水平,国家先后制定了有关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键盘和字模的国家标准,并于90年代初陆续推出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柯尔克孜和锡伯等民族的文字处理系统,其中部分少数民族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这些措施,保证了少数民族在信息化时代也能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

  一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在饮食、服饰等方面都有特殊的风俗习惯,其中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有比较特别的饮食禁忌。针对这种情况,1955年9月,商业部下发了《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1978年7月,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又发出了《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做好清真牛羊肉的供应以及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的建立工作。1980年2月,农业部、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鼓励杂居、散居禁猪的少数民族发展养羊、养牛和做好收购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保障散居地区清真牛羊肉的生产供应,帮助散居禁猪的少数民族发展生产。与此同时,为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专门安排了少数民族生活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定厂家生产。即使在“文革”期间,国家对这项工作仍很重视。1972年5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情况的报告》,1973年12月,国务院批转轻工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的报告》,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就近生产,就近供应。198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议,对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1991年3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商业部、轻工部、纺织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进一步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二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1949年12月,政务院制定《关于统一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专门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少数民族的习惯可另行规定放假办法。”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1952年7月,贸易部作出《关于少数民族年节优待的决定》。1954年5月,政务院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回民节日及婚丧忌辰供应油、面的规定》。1993年9月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根据这些文件精神,各地对少数民族的主要节日都规定了放假办法,为他们提供节日活动场所,并保证节日用品的供应。

  三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持特殊丧葬习俗的权利。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委专门发出《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提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按照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土葬,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并设立专门为这些少数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对藏族等一些民族的特殊丧葬习俗,国家同样给予保护和尊重。

  国家一方面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另一方面提倡和鼓励少数民族改革那些不利于本民族发展进步的风俗习惯。但特别突出地强调,这种改革必须是在各民族自愿、自己动手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强迫或代办。1950年6月,毛泽东同志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毛泽东文集》,第五卷,23页,人民出版社,1977。)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强调:“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人家的风俗习惯是建立在自己的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的。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388页,人民出版社,1984。)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指出:“对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族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用任何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办法,强迫改革。”1986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在要求“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同时,强调“这种改革,要在尊重健康民俗的前提下,在自愿的基础上”。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应在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耐心疏导、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方法,由群众自己逐步改变阻碍进步的旧思想、旧习俗,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

  改革开放以来,因新闻媒体和出版物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丑化和歪曲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发出相关文件。1986年1月,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中宣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94年6月,国家民委、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宗教局联合发出《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这些文件明确要求,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现象发生。对有意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列了“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做出了比较严厉的处罚规定,进一步从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

  五、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在我国,宗教和民族有着紧密的联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一贯政策。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规定:党对宗教的政策是“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上指出:“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指示草案》中提出:取得少数民族信任的最可靠的办法,在于我们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行动。1950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进军西藏各项政策的布告》,宣布:人民解放军人藏之后,保障西藏全体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一切喇嘛寺庙。1954年10月,中央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强调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必须长期地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坚持执行信仰自由的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的错误做法。”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的报告》,明确提出宗教制度改革的方针之一是继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在这些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中国得到了全面贯彻和落实,少数民族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即: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文件还特别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1982年宪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申了党的宗教政策。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1年12月,江泽民同志又提出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即在原来“三句话”的基础上增加了“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对这四句话的内容作了新的概括、新的阐述、新的发展。这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2002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宗教事务条例》,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此外,国家还采取很多措施,以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中,废除了宗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广大信教群众享有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国家对佛教的庙宇、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其他宗教的寺庙和教堂以及各种文物古籍,采取保护政策。一些名寺古刹还被列为国家或地方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出资进行维护和修缮,中央财政还为此设立了专项资金。近十几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对西藏拉萨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尔寺,新疆的克孜尔千佛洞等大批重要寺庙和宗教场所进行了维修。其中仅从1989年至1994年,国家为维修布达拉宫就投入了5300万元和1000公斤黄金。为了培养宗教职业人员,国家于1955年创办了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1956年创办了中国佛学院,1988年又创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各地也建立了多所经学院、佛学院,陆续培养了大批爱国的宗教职业人员。

  六、保障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

  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经济、文化上的平等。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是我们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集中体现。

  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中国共产党必须用特别的努力来改善各少数民族的地位,……促进各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力度进一步加大。1981年6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要给予支持和帮助。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并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将产生重大指导作用。

  同时,国家还赋予了少数民族发展本地区本民族经济文化的自治权和自主权。1952年8月,《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沧机关得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得采取必须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1982年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更全面、更有力、更切实的保障。

第十讲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对于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

  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0页,人民出版社,1999。)这一著名论断,成为新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此后,根据这一方针,结合形势发展的要求,确定了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开辟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局面,实施《共同纲领》规定的民族政策,急需大批少数民族的政治干部。为此,1950年11月,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中央民委起草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并且明确提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主要任务是:“以开办政治学校与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应尽量吸收知识分子,提高旧的,培养新的,必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做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民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

  1956年,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也在大多数地区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即将开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需要,培养少数民族各方面的专业人才逐步提到民族工作的日程上来。为此,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的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少数民族不仅要有行政干部,要出党的书记,要有军事干部、文化教育干部,还要有科学家、艺术家、工程师以及各方面的人才。(《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298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同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要求,“凡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业,无论是中央国营工业或者地方工业,都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人民日报》,1956年9月17日。)1961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县、自治县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职务,中共各级委员会也要逐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书记等负责工作。”并强调,“在培养提高政治干部的同时,注意培养为发展农、牧业生产所迫切需要的技术干部以及医药卫生干部。”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了培养造就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工作力度。1978年10月,中组部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思想好、比较懂得业务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政治、财政、商业、文教卫生等同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各级工、青、妇的领导班子,也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11月,国务院在批准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提出:民族学院是主要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必须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3年12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干部工作的方针任务。《意见》要求: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二、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

  一是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要“特殊点、优待点”(布赫等著:《毛泽东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贡献》,95页,民族出版社,1993。)早在1944年11月,毛泽东同志就对延安民族学院的教育方针和学生生活等问题作过重要指示,强调要经过民族学院培养一批实际工作干部,一批文教工作干部。对民族学院的学生要适当照顾,要“特殊点、优待点”。1950年11月,政务院在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提出:对各民族学院、各民族干部学校和各民族干部训练班的学生,均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对投考高等学校和一般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录取成绩标准上给予适当照顾。195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指出:有的少数民族干部,“从政治上说来,已具备了入党条件,但另一方面却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宗教信仰。在这种情况下,如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那我们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建党工作,就几乎是不可能的。”1956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定要好好发展,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党员干部”,“县、州、区的少数民族干部要逐年增加,少数民族中要出书记。”(《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80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961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强调:要培养各方面的少数民族人才,重点培养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并逐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党委书记,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不能轻易撤换和精简少数民族干部。1962年5月,针对当时提出的“实现少数民族干部的共产主义化”的口号,李维汉同志在全国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于部共产主义化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必须经过长期的革命实践和不断的学习教育才能实现。干部不是先共产主义化了然后做工作,而是在工作中逐步锻炼和提高。对基层干部,无论是党和非党干部,都不能要求太高。(《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591、595页,人民出版社,1982。)

  二是自治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1952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热爱祖国的、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1956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指出:“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要认真做到少数民族为主,汉族为辅。”(《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人民日报》,1981年7月14日。)1982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重申宪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进一步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是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大体相适应。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关于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汉族人多的地方,容易忽视少数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即使少数民族人口少,也必须照顾这一点。”(《周恩来选集》,下卷,269页,人民出版社,1984。)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中进一步提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要“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3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四是对没有或者很少有城市人口的少数民族,要专门从农村人口中培养选拔干部。1979年4月,中共中央在批转乌兰夫同志《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有些少数民族城市人口很少,如苗、瑶、黎、佤等民族,甚至没有城市人口,脱产干部也非常少,要专门拨给从农村选拔脱产干部的指标,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总指标内,不然他们本民族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就很难成长起来。1993年12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做好在编制定员和增干计划内,从少数民族优秀农牧民中聘用乡镇干部工作;对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干部录用条件。

  五是重视培养杂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照顾。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199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民族乡乡长应由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保证建乡少数民族公民占有一定的比例。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这些政策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比如,河南省决定,少数民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省辖市、1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千人以上的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土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区、民族乡(镇)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要由本民族的干部担任,并要逐步增加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云南省决定,5000人以上的25个少数民族都配备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并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实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的目标。

  三、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措施

  一是举办干部训练班和干部学校。这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创造的培养干部的有效措施。1937年,延安中央党校开办了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1939年又开办了回族干部训练班。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也开办了藏族干部训练班。1946年,我们党先后在张家口、赤峰等地创办军政干部学校,在吉林延边创办延吉民主学院和图们市人民政治学校。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对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强调: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当地党委都应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根据这个指示,当年青海省在西宁创办了少数民族青年干部训练班,其他各地也陆续创办了少数民族干部学校、训练班。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帮助成长。采取“压担子”的办法,在政治上给少数民族干部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专业技术工作中给他们一定的攻关项目和研究课题,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逐步锻炼成长。采取“带徒弟”的办法,在有关部门中适当增加副职,或与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挂钩,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工作和劳动,使他们掌握先进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内地发达地区和大的厂矿企业参观,开阔眼界,提高素质。以汉族为主的大批内地干部和各类技术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后,在传、帮、带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工作中,他们热心帮助少数民族干部成长,甚至让少数民族干部唱主角,自己甘当配角,使少数民族干部能够逐步独立担负起各项工作,直至担当起主要的领导职务。

  三是创办民族院校加以培养。1941年9月,我们党在延安创办了民族学院,第一批招收的少数民族学员有300多名。当时的延安成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摇篮,成长了一批杰出的少数民族领袖人物。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6月,在北京创建了中央民族学院,1993年11月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另外,还在西北、西南、中南以及云南、贵州、广西、青海、广东、西藏先后创建了民族学院。改革开放以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相继建立,有些民族学院还先后改扩建为民族大学。2003年9月,中央民族干部学院成立。作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基地,民族院校充分地发挥了作用。

  四是在普通高校创办民族班,包括一般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这是利用一般高校的办学条件,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干部和学生进行培养的一种特殊措施。1951年,贵阳师范学院开办了首届民族班。1952年,中央团校开办了首届民族班。以后,全国重点大学和一般大专院校,以及政法学院、艺术院校、医学院校等也相继举办了民族班。中央党校办有西藏民族干部班和新疆民族干部班。同时,各民族地区还委托内地一些大专院校代培干部。1979年,教育部、国家民委针对高校实行统一考试后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比例有所下降的情况,提出恢复举办大学民族班的意见,并于1980年在5所重点院校招收民族班学生150人。1980年10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强调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的一般高等院校,要积极举办民族班。2002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强调要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适当扩大招生规模。

  五是通过军队培养输送。军队是一所大学校。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为少数民族培养了一批军事、政治干部,有的成长为军队的高级指挥员。1955年实行军衔制时被授予将军军衔和1964年被晋升为将军的少数民族军事干部共有31位。其中授予大将军衔的有粟裕,授予上将军衔的有乌兰夫、韦国清,授予中将军衔的有阿沛•阿旺晋美、赛福鼎•艾则孜等。以他们为代表的一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军政干部,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的解放,不少人转业到地方工作,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或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军队仍然十分重视从各少数民族中吸收优秀青年参军,在部队中对他们进行军事和政治培训。1974年,周恩来同志就曾亲自批示:“空军要培养少数民族空地勤人员,新疆各民族、藏族都要选空地勤人员”,还指定某航校要以培养少数民族飞行员为主。(《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09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改革开放后,军队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培养了大批具有一定军事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少数民族干部。

  六是挂职锻炼。这是新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一个重要举措。本着“学有所用、对口安排”的原则,从1990年开始,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德才兼备、政治文化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当年安排了50名干部挂职锻炼。2000年,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制定了《2000—2009年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规划》,提出每年选派400~500名干部挂职锻炼,通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为西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培养4000—5000名综合能力较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科技、经济管理人才。2005年,挂职干部人数达到449人,挂职单位已经增加到中央、国家机关68个部委和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8个省市和15个副省级城市。

  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发展壮大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关心下,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有了迅速发展。1966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由新中国成立前夕的4.8万人,增长到了80万人。(《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1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当然,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民族干部政策遭到严重破坏,停办了所有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民族学院、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干部训练班,使少数民族干部失去来源。此外,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包括一些久经考验的领导干部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被排斥、迫害,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改由汉族干部担任。据1977年调查,全国5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中的土7个,69个自治县(旗)中的32个,担任革委会主任的都不是少数民族干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1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由“文化大革命”前第一、二、三届的14.52%、14.60%、14.24%,降到1975年第四届的9.36%,成为历届的最低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经司:《民族统计工作提要(1949-1987)》提供的数字。)在1966年到1977年长达十年多的时间里,全国少数民族干部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2万多人。(《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00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少数民族干部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78年6月,中组部和国家民委召开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10月,中组部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各地必须认真落实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并且明确要求:为了有力地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的革命和建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党委常委和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第一书记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到土988年,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发展到184万人,比1977年翻了一番多,占全国干部总数的6.06%。(《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311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其中,少数民族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到干部总数的一半以上。

  进入90年代后,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1993年6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并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进了这项工作的发展。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提出,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的主题,突出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的支持,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干部交流机制,加大县处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流力度。重视开发少数民族人才,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壮大人才队伍。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要把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从培养、选拔、使用等各个环节上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强调,要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2005年11月,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对新世纪新阶段的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截至2005年底,少数民族干部已经发展到290多万人,其中少数民族的国家公务员约有70万人,事业单位中有少数民族干部160多万人。

  我们深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我们就一定能够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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