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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有何规定? | |||||
作者:莲(摘)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族政策 点击数:7785 更新时间:2007-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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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上海)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男10年,女7年,郊县均为5年),可准予在其本市配偶外(其中女方可随带未满16周岁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未成年子女)落户.凡符号落户条件的申报人,除应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按现行规定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证明,以及本市拟入户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婚姻状况和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受理初审后,再按规定报上级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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