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公告:本网站谢绝一切广告,本网站一切免费,是公益网站,敬请同胞留言,评论,共同用爱心维护网站!   网站宗旨:为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为同胞了解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服务.  [admin  2007年1月15日]        
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首页 民族政策 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和谐讲堂 婚恋情趣 生活常识 民族交流 华夏大爱 民族文化 旅游指南 民族人物 民族歌谣 民族工艺 人生感悟
  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         ★★★ 【字体:
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
作者:青(摘自中…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2248    更新时间:2006-12-12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l、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沪ICP备07011992号
    咨询QQ: 1317634013 E-mail:lixuelian332@126.com
    我要啦免费统计
    中国上海市
    QQ:111519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