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主要是指无视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书籍或报刊为载体,出于牟利或猎奇等原因,发表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或图片、绘画等,且造成损害民族关系等后果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